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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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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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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中府〔2013〕31号

颁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3-04-12生效日期:2013-04-12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7年12月20日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人民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污水治理力度,改善生态环境,引导居民节约用水和企业减排,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情况,决定从2013年5月1日起调整我市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分类、标准

  (一)收费范围。在我市城区和镇区纳入生活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水户,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居民。

  (二)征收分类。本次调整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分两类:一是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学校和集体宿舍用水。二是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的环卫、绿化及机关团体、医疗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的商业、服务业、建筑业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

  (三)征收标准。实现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同城同价,即城区和镇区同类用水户统一征收标准,具体如下:

  1.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统一为0.90元/立方米,即石岐区、东区、西区(不含沙朗片)的征收标准维持不变,镇区(含沙朗片)的征收标准从原来0.70元/立方米调整为0.90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统一调整为 1.08元/立方米,即城区和镇区的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分别从原来1.00元/立方米、0.80元/立方米统一调整为1.08元/立方米。

  3.计费水量按排水量计算,排水量按用水户实际用水量的90%计算。

  二、生活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

  (一)生活污水处理费委托供水公司随同水费一并征收。对趸售转供用水的单位,可由转供水单位负责向用水户征收,或者由供水公司扣减合理水损后再向转供水单位收水费时一并收取。

  (二)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运营和建设支出。市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管,对生活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三)各镇区要加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扩建),做好管网的完善和维护工作,逐步提高生活污水处理率和处理质量,确保生活污水得到收集处理、达标排放。严格控制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生活污水处理在线监测力度,全面推行生活污水处理企业标准化管理,强化目标责任制的落实考核。

  (四)各镇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的迫切性,生活污水处理企业有效营运的必要性,以及“谁污染、谁付费,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合理性。

  三、有关减免政策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免征生活污水处理费:

  (一)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有关排放标准且直接排入江河、湖泊,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及已按规定缴交排污费的企业和个人。

  (二)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非全日制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的生活用水)、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公立医疗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困难户。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免征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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