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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进一步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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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长安监管综字〔2013〕112号

颁布部门: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3-07-25生效日期:2013-07-25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

  为进一步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预案编制要求

  一是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凡是委托编制的,受托机构都要深入生产经营单位调查研究,生产经营单位应全程参与。

  二是重点突出现场处置方案。编制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危险源和工艺流程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估,确保涉及重大危险源和重点生产工艺流程的岗位都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现场处置方案。

  二、进一步规范预案评审工作

  一是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的范围。全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规模以上工贸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都应进行评审。

  二是加强预案评审的指导协调。预案评审采取评审会的形式进行,可由企业自主组织或属地安全监管部门有计划的组织协调本区域相同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集中进行。参加评审的专家应从省、市和属地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取,并不少于5名。同时,生产经营单位自主组织的,应当邀请属地安全监管部门人员参加。

  三、进一步推进预案备案工作

  一是明确预案备案的范围。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六类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负责属地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烟花爆竹零售企业和规模以上工贸企业的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二是明确预案备案的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通过评审后,在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申报。备案申报应提交下列材料: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专家组综合评审意见表、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二О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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