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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烟花爆竹企业防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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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安监总管三〔2013〕98号

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中国气象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机械电气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3-08-28生效日期:2013-08-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气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期,河北、江西、湖南等地连续发生了多起因雷电引发的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特别是江西省抚州市金山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6·21”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45人受伤,厂房严重损毁。针对雷电等恶劣天气易引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烟花爆竹企业)爆炸事故的问题,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为贯彻落实联席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烟花爆竹企业防雷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烟花爆竹企业防雷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气象部门要充分认识烟花爆竹企业防雷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当前雷电导致事故多发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防雷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督促烟花爆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和《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等规章、标准规定,切实做好烟花爆竹企业防雷工作。

  二、加强烟花爆竹企业防雷装置建设的监督管理

  烟花爆竹企业的防雷设施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规定,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工程设计、施工综合甲级资质或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履行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程序。

  当前,烟花爆竹企业要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和安全生产大检查自查自纠等工作,对防雷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其中,黑火药及礼花弹等A级产品生产企业,防雷装置经过正规设计、施工的,应由当地气象部门认可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机构出具复核评价意见;防雷装置未经正规设计、施工以及复核评价发现不合格的,要聘请具有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尽快落实整改。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烟花爆竹企业防雷装置的建设和检测情况作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日常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凡防雷装置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一律不予通过相关行政审批和不予颁发相关许可证。检查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对无力整改到位的企业,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各级气象部门要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认真做好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单位和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专业资质管理工作,依法规范相关单位对烟花爆竹企业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检测等工作,加强烟花爆竹企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以及对跟踪检测和定期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加强防雷知识普及和雷电天气预报预警

  各级安全监管、气象部门要加强面向烟花爆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和科普工作,普及防雷知识,督促指导企业制定遭遇突发极端天气时的应急措施。气象部门要建立健全高温、雷雨等极端天气预报预警服务平台,及时、准确地发布极端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并通报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烟花爆竹企业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烟花爆竹企业要高度关注极端天气预报预警信息,严格执行高温、雷雨等恶劣天气停产规定及相关要求,严防事故发生。

  四、严肃查处违反防雷安全法规标准行为

  各级安全监管、气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和联合执法,依法严肃查处违反防雷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对不具备防雷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擅自从事相关活动,未依法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未开展防雷装置检测,以及使用不合格和未经备案防雷产品的企业和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未严格执行高温、雷雨等恶劣天气停产规定的烟花爆竹企业,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罚款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对违反有关规定导致发生事故的,要认真组织调查,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请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基层安全监管部门、气象部门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中国气象局
  20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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