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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市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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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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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大环发〔2007〕13 号

颁布部门: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07-02-02生效日期:2007-02-02

各区(市、县)环保局、卫生局,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大连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市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医疗废物处置的特许经营权授予大连市瀚洋固废处置有限公司。由该公司承担我市辖区内(除长海县外)医疗卫生机构产生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工作。医疗废物的处置费用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按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医疗卫生机构须按要求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集中处置,并签订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医疗卫生机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环保局申报下一年度医疗废物转移计划,并同时提交与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签订的委托处置合同,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附件1)。

  医疗卫生机构与集中处置单位在进行医疗废物交接时,须共同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和《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附件2),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医疗废物转移情况报市环保局备案。

  各级环保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强化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收集、贮存、交接、运输、处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安全处置。

  自本文件发布之日,市环保局、卫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通知》(大环发〔2003〕8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

  2、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大连市卫生局
  二OO七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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