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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对国家法定传染病产生的医疗废物加强管理的通知

关于对国家法定传染病产生的医疗废物加强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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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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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大环发[2008]65号

颁布部门: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08-05-13生效日期:2008-05-13

各医疗卫生机构,大连市瀚洋固废处置有限公司:

  今春以来,我国部分地区先后出现手足口病的爆发和流行,给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带来很大威胁,卫生部已将手足口病列为国家法定传染病。为切实加强对法定传染病产生的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及蔓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内部监督管理体制,做好应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各种准备。应设专人强化对医疗污染的管理。发生疫情时要及时通报。要将突发性传染病产生医疗废物的收集、转移及处置等管理列入应急预案中。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在突发传染病发生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将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应单独收集、转移、存放并及时通知处置单位进行单独收集、处置。单独收集的医疗废物要装入医疗废物专用袋封口,存放入一次性容器内,并设明显标志。要对产生的医疗废物、存储容器、存储点及周边环境每天增加消毒频次,严格进行消毒。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对产生的医疗废水要严格进行处理,严禁随意排放。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必须有专人负责并保证24小时连续正常运转,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要定时足量投药,必要时要加大投药量。认真做好设施运转纪录。医疗废水处理设施运转不正常应立即上报当地环保部门,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

  四、北三市城区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要交由大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大连瀚洋固废处置有限公司统一处置。对于乡镇及农村等无条件统一处置的医疗单位要按照“非典”时期的要求由医院统一组织焚烧。

  我局将于近期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医疗污染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实施管理的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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