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废止)

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废止)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东府办〔2013〕5号

颁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3-01-22生效日期:2013-01-22

  备注:本法规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到期自动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2日

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节能与循环经济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励节能先进地区和先进单位,支持企业及有关单位开展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合同能源管理以及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节能资金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切块管理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节能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效益优先、加强监督的原则,并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和政府决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我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的目标、工作部署和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申报要求和扶持力度,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的追踪检查,对扶持项目和被扶持企业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市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的经信部门负责指导协助企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对企业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协助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企业)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应将项目具体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按要求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汇报。

第三章 资助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节能资金的资助(奖励)对象: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我市从事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的有关单位。

  第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资金总额不超过年度预算的情况下,对各项目资助(奖励)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具体资助(奖励)范围和方式包括:

  (一)年度节能量奖励项目:对持续推进节能工作、取得较好节能效果的工业和商贸企业按其实现的年度节能量进行奖励。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节能量进行奖励。

  (三)清洁生产项目:对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获得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予以奖励。

  (四)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对具有示范意义的循环经济发展项目、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水煤浆锅炉改造项目等予以资助。

  (五)节能先进奖励项目:对获得年度节能先进地区、先进单位的地区、单位予以奖励。

  (六)市政府决定资助的其他项目:按市政府决定执行。

  第九条 节能资金安排组织管理工作经费,用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国家、省和市相关节能扶持资金项目进行评审、验收、鉴定等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专家劳务费、交通费、食宿费、中介机构服务费以及开展节能宣传等工作。在预算范围内,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安排使用,按有关标准据实列支。

第四章 资助条件和标准

  第十条 企业申请节能资金,除符合第八条规定外,还应配备具备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节能资金:

  (一)上年度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市重点用能单位;

  (二)因违反有关财经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的;

  (三)已享受相关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重复资助。

  第十二条 申报年度节能量奖励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

  (二)企业要有较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并已按要求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设置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员;

  (三)企业单位产品(或单位产值)能耗近两年连续下降;

  (四)工业企业年度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节能量占当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及以上,商贸企业年度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及以上;

  (五)节能量要有相应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节能管理措施支撑,已获得国家、省或市相关财政扶持资金的项目,不得作为节能量奖励项目的申请依据。

  年度节能量奖励项目的奖励标准为400元/吨标准煤,最高奖励额100万元。

  第十三条 申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施项目的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必须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通过市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二)项目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实施地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节能技术服务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额的70%及以上;

  (三)项目已经完成并正常运行3个月及以上,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及以上(工业项目年节能量需在300吨标准煤及以上);

  (四)项目边界清晰,计量器具完备,项目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标准为400元/吨标准煤,最高奖励额150万元,奖励对象为节能技术服务单位。

  第十四条 对通过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市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省经信委组织的审查、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五条 申报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对具有示范意义,在建或已建,投资总额在200万元及以上,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要内容的循环经济项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按项目实际已实现固定资产投资额(土建投入占有比例不超过总投入的25%)的20%对项目投资方予以资助,最高资助额150万元。循环经济发展项目每年资助总数不超过8个。

  (二)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建成通过市节能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甲、乙、丙级标准的,分别予以一次性资助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已经获得资金补助的乙级、丙级能源管理中心继续完善后,可申请再次验收,验收后提升等级的,按提升后的等级补足奖金差额。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的具体评级和验收标准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另行制定,每年资助总数不超过40个。

  (三)水煤浆锅炉改造项目。对新上、更换或改造使用水煤浆锅炉的企业,按锅炉改造投入的20%给予资助,单个锅炉最高资助额150万元。项目使用的锅炉应由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制造水煤浆锅炉资质的企业生产,项目须通过竣工验收并达标排放。水煤浆锅炉改造项目每年资助总数不超过8个。

  第十六条 对节能先进地区、先进单位进行奖励,对节能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一)节能先进地区。对年度节能考核综合评分位居前3名且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及以上的镇街(园区),由市政府授予节能先进地区奖,给予每个获奖镇街(园区)一次性奖励30万元。节能先进地区奖金要用作本镇街(园区)节能主管部门的节能工作经费,不得挪作它用。

  (二)节能先进单位。对积极开展节能工作、节能成效突出的单位,由市政府授予节能先进单位奖。节能先进单位奖励名额每年设30名,给予每个获奖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节能先进单位奖金要用作本单位节能主管部门或能源管理部门的节能工作经费,不得挪作它用。

  (三)节能先进个人。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市政府授予“东莞市节能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节能先进个人名额每年设100名。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制定节能先进的评定细则,并可根据年度节能先进的评定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表彰、奖励名额,表彰、奖励的具体数量和评定结果须另行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七条 申报程序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每年全市节能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制订和发布每年度节能资金申报指南。

  (二)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编制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所在镇街(园区)经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镇部门申报节能先进单位的,由市直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直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

  (三)申报项目涉及节能率、节能量和投资额的,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审核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审核程序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申报项目进行书面评审,包括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

  (二)年度节能量奖励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评审结果,在预算安排额度内,拟定资金安排计划,并在市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九条 资金安排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下达拨付通知,并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规范项目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第七章 检查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获得节能资金资助的单位和项目在部门网站进行公开,公开期限为6个月。

  第二十二条 节能资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价,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进行审核和确认。受资助单位要接受并主动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受资助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资助并依法追回已拨付资助款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列入不诚信企业“黑名单”,在市级媒体上公开通报,并抄送市内金融机构,3年内不得申报相关资金资助。

  (一)申报材料不实的;

  (二)虚假申报、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恶意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不配合评审和验收,或在评审及验收过程中造假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审核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进行审核,坚持独立、公正的第三方立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审核报告严重失真,或与申报单位串通以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审核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审核资格,3年内不得参与相关审核业务;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参与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再聘用,同时向专家所在单位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人员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同地区相关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督促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加处罚款工作指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
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
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市政府投资生态环境领域项目设计变更的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在产工业企业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指引(试行)的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打击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专项行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在产工业企业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指引(试行)的函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乡雨污水治理攻坚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排水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