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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碳排放配额场外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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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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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京发改规[2013]7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3-11-22生效日期:2013-11-22

  备注:本细则自2013年1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到期自动失效。

各有关单位:

  本市是全国首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城市,按照《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发改规[2013]5号)工作的安排,为规范有序推进试点建设,我们制定了《北京市碳排放配额场外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2013年11月22日

北京市碳排放配额场外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碳排放配额场外交易活动有序开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碳排放配额场外交易(以下简称“配额场外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直接进行碳排放配额买卖磋商的交易方式。

  本市的配额交易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则须采取场外交易方式:

  (1)关联交易。即两个(含)以上具有关联关系的交易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

  (2)大宗交易。即单笔配额申报数量超过10,000吨(含)的交易行为。

  (3)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配额场外交易和管理。

  第四条 本市开展配额场外交易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国家及本市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及金融监管政策。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碳排放配额合规性的监督管理。市金融局负责配额场外交易规则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市配额场外交易通过双方协议交易方式进行,逐步开展场外挂牌交易。

  第七条 本市按交易双方签订二氧化碳排放配额交易协议(以下简称“交易协议”)、交割配额等程序,对配额场外交易进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 配额场外交易双方应签订交易协议。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交易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组织性质、成立时间、注册地、所属行业、主营业务;

  2.交易标的和数量;

  3.转让的时间和价格;

  4.交割方式和时间、地点;

  5.对配额转让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6.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

  第九条 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期间,交易双方应在交易协议生效后到北京环境交易所办理碳排放配额交割与资金结算手续。

  第十条 北京环境交易所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报送以下报告:

  1.每月10日前,上报上月配额场外交易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交易合同、交易配额量、交易价格等信息。

  2.每季度首月20日前,上报上季度配额场外交易情况的总结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对配额场外交易量(价)趋势的分析、配额场外交易过程出现的新情况等。

  3.每年1月30日前,上报上年度配额场外交易情况的总结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年度配额场外交易的特点、下一年度配额场外交易的预测等。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定期对配额场外交易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接受相关投诉和举报。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3年1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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