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武汉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废止)

武汉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废止)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颁布部门:武汉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00-04-13生效日期:2000-04-13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3年7月14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武汉市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废止。

  《武汉市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0 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2000年4月13日

武汉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的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的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城市供水、规划、市政、交通、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其中以江、河为水源的生活饮用水水源,可根据需要划定准保护区。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利、公用、卫生等部门,按有关规定提出划分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供水企业应设置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告示牌。

  第六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并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污染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

  第八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和各类植被;

  (二)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三)使用剧毒农药和使用炸药、毒品捕鱼。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内,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须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不得超载运输,不得从事污染生活饮用水水源和危害取水口水质的活动。

  第九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生产、经营建设项目;

  (二)向水域排放污水;

  (三)设置与供水无关的码头和停靠船舶;

  (四)堆存废渣、垃圾及其他有害物品;

  (五)从事污染水源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按要求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不得新建排污口,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三)不得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四)不得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

  第十一条 直接或间接向准保护区排放的污水,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满足保护区内水质规定的标准时,应按规定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二条 规划建设城镇和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合理设置取水口、污水排放口。对取水口位置设置不合理,造成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供水企业停止供应饮用水,并在限期内使饮用水达到国家标准;需要挪动取水口位置或拆除取水口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前,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修建的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禁止的项目和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置放的废渣、垃圾以及其他污染物,由责任人或有关部门负责清除。

  第十四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后果,并及时报告环境保护、城市供水或卫生、水利等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在必要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减少损失的强制性措施。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地区相关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关于印发《武汉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录》的通知
武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5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武汉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武汉段等跨区河流断面水质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府澴河流域保护条例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关于印发《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7年修订)
关于印发《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2025—2030年)》的通知
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关于开展2025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通告
伊犁州直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同行业相关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2021年修订)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7年修订)
关于印发《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2025—2030年)》的通知
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关于开展2025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