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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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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市政〔2005〕46号

颁布部门:桂林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05-06-13生效日期:2005-06-13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为推进我市消防工作的全面发展,创建“平安桂林”,努力创造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消防安全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特就我市今后三年消防工作要重点抓好的几个方面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确保消防安全

  (一)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任期责任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消防工作的督促检查和组织协调,对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灭火救援力量的发展、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以及重大火灾隐患的预防整改等重大问题要及时进行研究、予以解决。要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确保责任到位、责任到人。公安消防机构要积极当好参谋助手,协同有关部门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各级政府要抓紧制定、修订并组织实施城镇消防规划。各县县城及自治区确定的重点镇要按照“小城镇发展规划”要求,在2005年底前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要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对城市、城镇总体规划中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上级政府一律不予审批。凡规划中已确定的消防站位置和用地,由市、县建设规划部门进行控制,消防部门按城市发展的要求及时办理相关规划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如因工程建设确需占用,必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另行确定适当地点。

  (三)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对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存放场所等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限期加以整改。限期内不能完成整改的,要依法实施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要支持公安消防机构严格按照《消防法》和《广西消防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

  (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改,法律责任自负”的“三自”原则。各主管部门每年对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评比活动,表彰先进,鞭策落后。

  (五)已列入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行业和单位要把消防培训纳入职工培训计划,定期对消防安全责任人、防火管理人员进行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专兼职防火人员、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和易燃易爆等特定岗位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每年由各辖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消防部门联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管理”检查验收,对落实到位的单位进行表彰,对有问题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单位领导依法追究责任。

  (六)实行单位法人代表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告知制和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劝诫制。重点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每年由辖区公安消防部门采用书面的形式告知一次。重大火灾隐患由管辖的公安消防部门对隐患单位的法人代表、消防安全管理人、隐患整改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书面劝诫。

  二、加快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城镇抗御火灾的能力

  (一)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城建、供水等部门要按照“落实规划、不欠新账、快补旧账、加强管理”的原则,做好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完整可用。在建设新城区和开发区时,消火栓建设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对老城区、城市道路、自来水管网的改造和建设,要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并建设市政消火栓。缺水地区要修建消防水池,增配大型消防水罐车。2005年市区新修路段消火栓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各县城公共消火栓安装必须达到应安装总量的80%以上;已经实现自来水管网供水的乡镇,应在集市主要街道上安装消火栓。到2007年前,县城公共消火栓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加强消防站的建设。目前,我市消防站建设严重滞后,责任区保护面积过大。12个县仅有临桂、灵川、兴安、全州、平乐、阳朔等6个县建有公安消防站,还有荔浦、恭城等6个县没有建立。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2003年至2005年消防站重点建设目标》和市人民政府2001年2月通过的《桂林市城市消防规划》(2000年~2020年)的要求,到2007年前,市城区力争新建立消防站3个。2005年底前,荔浦县完成公安消防站的建设,恭城、龙胜、永福、资源、灌阳五县完成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三)加快消防特勤装备建设。按《消防特勤队(站)装备配备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特勤装备,尽快完善特勤中队建设;在各县消防中队设特勤班,并配备与抢险救援相适应的特种装备器材,其中,侦检、堵漏、切割、破拆、生命探测仪、防化防毒、照明、通讯等器材必须配备。2005年底前,特勤消防、其他中队特勤班装备必须全部达到配备标准。

  (四)加强消防车辆装备建设。2005年底前,城区公安消防中队消防车辆要达到《国家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配备要求(4至5台消防车),县城公安消防中队要达到每个中队2台消防车,至2006年县城公安消防中队每队要达到3台消防车的配备要求。

  (五)完善现代化消防信息通信指挥系统,建立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2007年,支队要建立现代化的调度指挥中心,实现灭火作战和抢险救援的现代化调度指挥。针对高层、地下建筑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可能发生的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火灾,要建立由政府牵头,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依托,公安、交通、水电、化工、人防、医疗救护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抢险救援组织和指挥体系,明确职责,确定任务,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大型实战演练,修正完善预案,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处置特大灾害或恐怖破坏活动事故的能力。

  三、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小城镇和农村消防工作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把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紧紧依托社区居委会、社区中介组织、志愿者队伍以及驻社区单位,大力推进社区消防工作。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当地社区消防工作的指导,逐步实现社区消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目标。

  (二)针对少数民族聚居的山区农村板木结构村屯火灾多的状况,农村防火重点龙胜、资源等县的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支持农村的防火工作。要制定村镇消防规划,把村镇消防事业建设纳入财政预算范围,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的保障机制,确保村镇消防工作发展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要把消防规划纳入乡镇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凡已编制完成总体规划,但缺少消防方面内容的要补编消防专项规划。国家重点镇以及经济发展较快的建制镇原则上要在2005年前调整完成。

  (三)各县政府要将乡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之中,结合农村扶贫开发、新区开发和老区改造以及乡镇企业工业园区、示范园区开发建设同步实施。农村消防基础设施要结合农村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乡村道路以及水电建设和农村电网改造,与消防水源、消防通道和消防通讯同步实施,努力从根本上改善农村诮防安全条件,提高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遏制农村火灾多发的势头。

  (四)各级政府要督促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制定村寨及居民防火的村规民约,成立消防组织,开辟防火通道,建设消防水池,铺装消防水管和消火栓,配置消防机动泵,划分农村住户的防火分区。特别是农村少数民族聚居的板木结构村屯,必须按照每30—50户为一组(分区),逐年进行防火分隔,到2005年底,龙胜、资源县管辖的此类村屯,完成防火分隔要达到50%以上;同时还要提高村民住宅耐火等级,改造村民住户内电气线路,教育村民安全防火宣传,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提高村民自防自救能力等措施,预防和控制农村火灾的发生,特别是火烧连营的重特大火灾的发生。

  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一)深化消防宣传“四进”,推动教育部门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有关教育课程。司法、劳动保障、科技等部门要把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科普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电信等部门和单位要开展消防公益宣传。

  (二)建立社会消防宣传机制,组织调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消防宣传和舆论引导。新闻单位要开辟消防宣传专栏或专版,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知识和消防安全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忽视消防工作、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部门和单位以及重、特大火灾事故,要予以新闻监督。

  (三)完善消防宣传组织、制度等保障措施。公安消防机构要建立消防工作宣传报道机构和新闻发布制度,反映有关消防工作信息,对消防安全状况、重大火灾隐患和发生的重大消防事件进行准确、及时的公布。要利用开放防火救灾教育基地和消防站进行社会消防宣传。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志愿者、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大力开展消防宣传“四进”和继续组织好“119消防日”活动,提高消防宣传档次和质量,开展形式活、内容新、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宣传活动,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素质。

  五、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加强消防部队自身建设

  (一)各级政府要大力发展专职、志愿、义务消防等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要依托保安、联防等综治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队伍和社区居委会,建立配备有常规消防器材的城市社区义务消防队。“十五”期间尚未建有现役制公安消防队的县,常住人口两万以上和自治区重点建制镇,都要建立地方专职消防队(脱产专业)或志愿消防队(有基地、人员不脱产),建队经费和队员待遇由所在地政府解决。

  (二)各类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以及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部队较远、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和风景区要建立和巩固本单位专职消防队,并纳入城市抗御火灾的力量体系,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调度。要积极发展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力争用3年的时间在农村形成以国家重点镇以及经济发展较快的建制镇专职消防队伍为中心,其他乡(镇)、村消防力量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网络。

  (三)各级政府要借鉴外省“政府出钱,招募合同制消防干警;公安定编,明确基层派出所民警的消防工作职责”,解决一线消防干警力量不足问题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经验做法,逐步建立以公安现役部队为主体,以专职消防队为补充,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并存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

  (四)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 的思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执法险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过错追究、消防警务公开等制度,以解决群众反映消防工作最强烈、最突出的问题为切入点,当好政府的参谋,及时研究提出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的措施和建议,认真落实便民利民措施。

  (五)市、县两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标准,统筹安排好消防部队业务经费。原则上有公安消防中队的消防大队年度预算经费确保不低于15万元,无公安消防中队的消防大队年度预算经费确保不少于8万元。并随财力增长逐步加大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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