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一家肉联厂厂区存有15吨液氨,工厂为避免这些液氨发生爆炸造成职工伤亡后担责,强令职工签“生死状”。该合同规定,“如遇非单位原因引发液氨储罐爆炸,导致乙方伤亡事故,甲方概不承担责任”(5月13日中国广播网)。 不论这家肉联厂存在多少“安全隐患无力消除”之类的无奈,强令职工签“生死状”都像是在拿职工的生命安全当儿戏。如此冷冰无情的“生死状”,显然缺乏最基本的人文情怀和道德情操,首先在情理上就说不过去。 从法律上看,这样的“生死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无效的。一方面,签订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然而,透过“生死状”,我们看到的只有厂方的傲慢态度、强权地位和霸王意志以及对“体面劳动”、生命尊严的漠视。另一方面,合同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合同中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该“生死合同”所规定的“如遇非单位原因引发液氨储罐爆炸,导致乙方伤亡事故,甲方概不承担责任”,明显属于“无效”范畴。 违背和谐劳动关系的“生死状”其实就是“霸王条款”、“不平等条约”。这家肉联厂试图用它来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职工的权利,与其说是一厢情愿、异想天开,不如说是想入非非、胆大妄为。 安全生产人命关天,责任重于泰山。面对可能存在或未知的安全隐患,厂方最应该做的是积极向当地政府反映,以此求得更可行、更根本的解决办法,而不是强迫职工签订“生死状”,把风险和责任转嫁给自己的职工。无数血的事实表明,如果公司或企业把安全生产的要求和重担系在一张薄薄的“生死状”上,其实只会让思想更麻痹、管理更松懈、行动更迟缓、防范更不力,更容易滋生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 无效的“生死状”既无法免除厂方的法定责任,更无法保护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不过,比“生死状”更可怕的、更值得关注的是厂方“无法消除”的安全隐患。所以,当我们对“生死状”口诛笔伐时,更应该追问铁路规划为何会距易燃易爆的液氨罐那么近,是否会引发液氨泄漏和爆炸。唯有弄清楚这个问题,“生死状”才能得到正本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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