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停产整顿”成为矿难“避风港” 9月25日零时,甘肃白银市屈盛煤业公司煤矿发生钢丝绳断绳跑车事故,34名井下作业人员在煤矿副井筒人车提升过程中距井口约80米处,钢丝绳断绳,人车下滑至距井口约230米处侧翻,事故造成20人死亡,14人受伤。据悉钢丝绳断裂系超载导致,5名责任人已经被刑拘。详情请看EHS资讯:甘肃白银屈盛煤业钢丝绳断裂致20死14伤 屈盛煤业不是正在停产整顿过程中吗?在整顿过程中发生矿难导致20多人死亡,监管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经过停产整顿的矿井若再发生矿难,责任由谁承担?是不是存在停产整顿不到位之嫌? 今年5月17日,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白银市安监局给屈盛煤矿下达了停产整顿的通知书。此后,白银市平川区安监局又先后三次对屈盛煤业公司进行了安全检查,发现该矿存在8处隐患并已发出维修整顿通知。按照规定,停产整顿期间不允许生产作业。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停产整顿的通知书”并没有遏制矿难发生。屈盛煤业留下了一组血淋淋的数字:20人遇难,14人受伤,其中3人重伤。据了解,此次断裂的钢丝绳是7月29日才更换的新钢丝绳,而该绳索已经有了很明显的磨损,可见在事故发生前使用频繁。 据当地村民反映,近几个月来,在接到“停产整顿”通知书后,屈盛煤业白天停产、夜间“上班”。当地媒体追问:屈盛煤矿夜间“上班”在当地并非秘密,监管部门在长达近4个月的时间里,是视而不见,还是另有隐情? 在“停产整顿”期间,白银屈盛煤业仍能“偷开偷采”长达数月,这表明在“禁令”之下一些地方仍有监管漏洞。“停产整顿”不是应急之策,而应该成为治本之道,更不能让“停产整顿”成为矿难隐患企业的暂避风头的“避风港”。借助“停产整顿”的时机全面根治该矿井的安全隐患,彻底杜绝矿难发生,是舆论的一致呼声。 媒体评论员乔子鲲认为:停产整顿是检视安全、提升安全的制度性机会,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种自我保护机制,如果连这样的机会都抓不住,靠什么遏制“带血的煤炭”? 对电焊特种作业来说安全意识淡薄最要不得 案例1:陕西潼关黄金企业坑口燃烧事故5人遇难 9月27日18时,潼关县兴隆公司大峱峪600坑口在隐患整改施工中,因电焊火花引燃已拆除的木支护,产生烟雾,发生木支护燃烧事故,6名作业人员被困井下。被困6人中4死2伤,1名救援人员也中毒死亡。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处理工作已全面展开。 案例2:广州修车店疑因电焊不当引发的爆炸致2死2伤 9月23日晚8时许,广州白云区石井镇鸦岗村村口一间小型摩托车修理铺,修理工在拆卸货车油箱时,疑因操作电焊不当引发的爆炸事故,造成两名男子当场身亡,两人重伤。 电焊作业属于特种作业,对作业人员的作业资格有严格的培训及考核取证制度。虽然在取证换证时经培训掌握了一定的技能,但仍有不少焊工在电焊作业中安全意识淡薄,常有违反《电焊安全操作规程》的不安全行为。由于多数焊工电气专业技术知识及安全用电常识有限,造成电焊作业现场事故隐患较多,如电焊机外壳不接地或接地不可靠、接线柱裸露不按规定做绝缘处理、焊把引线接头导体裸露不按规定做绝缘处理、焊把引线浸泡在水里等。 由此可见,消除电焊作业现场的事故隐患是每个焊工应掌握的工作技能。作业期间不仅要保证自身的人身安全,还要保证他人的人身安全,焊工在电焊作业时必须做好以下防范措施。 《电焊安全操作规程》的第7条规定,在焊接工作场所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应有防止焊渣飞落,引起其它危险的措施。第11条规定,在容器内焊接时,需办理《容器内作业许可证》外面必须有专人监护并有良好的通风。案例1中被困6人会中毒,说明作业场所安全隐患未做到位,通风也没做好。企业安排的自救人员安全措施没做好就下去救人,显然,安全意识不够。 在案例2中,修理铺没有营业执照,修理工也未见得有电焊工特种作业证件。《电焊安全操作规程》的第1条规定,电焊工必须经过专业训练,考试合格后并持有安全操作证方准进行独立操作;第13条规定,严禁焊接未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的装过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管道等以及带电带压设备。货车油箱,属易燃易爆物品,旁边还有氧气瓶,可见,完全违反了《电焊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在这么多的安全隐患条件下,发生事故是迟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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