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已是十年。 十年的变迁已然改变了这片大地最初的容颜。从苍穹到大地,从江河到湖泊,环境保护的触角逐渐延伸;从思想到理念,从政策到措施,环境保护的制度建设推陈出新。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这是法律法规不断健全的十年,这是经济政策不断优化的十年,这是机制体制不断探索、创新、完善的十年。 随着制度的完善,由项目环评到规划环评再到战略环评,环境保护融入到宏观决策的全过程,成为优化经济增长的重要抓手 回首十年路,环境保护发展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在更高层次上参与综合决策,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抓手。其中一项重要制度就是环评。 历经20多年的实践,2003年9月1日,《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施行。从部门规章到国务院条例,再到国家法律的3次飞跃,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国家开始实现从决策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对2000年以来审批的2400多个项目进行了清理,严肃处理了136个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项目,对163件报告书做出暂缓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是2005年的3.6倍。 2007年初,原国家环保总局通报了投资1123亿元的82个严重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钢铁、电力、冶金等项目,首次启动“区域(行业)限批”措施,以遏制高污染高耗能产业的迅速扩张。 据统计,“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部对不符合要求的813个项目环评文件作出不予受理、不予审批或暂缓审批等决定,涉及投资2.9万多亿元,给重污染项目设置了一道不可逾越的“防火墙”。 项目环评带来的贡献显而易见,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仅对单个项目进行环评是不够的,必须加强对重点区域、流域和行业的规划环评,规划环评制度化、规范化十分必要。 2009年10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施行,环境保护从宏观战略层面参与宏观决策有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 自2009年以来,环境保护部积极推进区域和行业规划环评工作,联合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加强规划环评工作的通知,组织完成了环渤海沿海地区等五大区域战略环评,启动了西部大开发战略环评。与有关部门联合出台了铅蓄电池行业、钢铁行业的准入政策。先后开展了内蒙古、大连、武汉等10个典型行政区,石化、铝业、铁路3个重点行业,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等10个重要专项规划的环评试点工作。 十年来,地方实践也在积极推进中。上海等30个重点城市陆续开展了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环评,国家112个规划煤炭矿区中的66个开展了规划环评工作,沿海25个主要港口中的10个已经完成了规划环评工作。 十年来,通过实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拓展了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的深度和广度,构建了从源头防范布局性环境风险的重要平台,探索了破解区域资源环境约束的有效途径。 十年来,环境影响评价逐渐成为宏观经济管理的“调节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控制闸”和预警宏观经济发展趋势的“晴雨表”。 随着制度的完善,责任进一步明确,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瓶颈得以突破 一直以来,“违法成本低、守法本高”的怪圈似乎难以打破。而环境法律法规的处罚力度不强,不能对违法者构成有效的威慑,是环境案件频发、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主要原因。 2004年,四川发生沱江特大污染事件,污染直接造成经济损失达两亿元,但根据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最高罚款额也仅为100万元,肇事企业最后也仅支付了100万元的罚款。 损失如此之大,处罚如此之轻。两亿元与100万元之间的巨大差额,反映出的是违法成本低,折射出的是法律法规的严重滞后。 僵局需要打破,局面需要创新。实践中,重庆市进行了初探。 2007年9月1日,修订后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新的《条例》创造性地实施了按日累加处罚、加倍征收排污费及处罚企业主要负责人等措施。《条例》实施之后,重庆市境内违法企业的主动改正率便大幅提高,从之前的4.8%上升到2009年的95.9%。 地方在实践,国家也在加紧步伐。2008年6月1日,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通过制定实施“倍数计罚”、“比例计罚”、“上不封顶”以及“双罚制”,不仅提高了违法成本,同时也大大震慑了违法行为。 依据更加严格的法律规定,2009年2月,引发重大水污染事件的江苏省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被责令关闭,7名相关责任人受到行政降级或开除公职的处分。2010年7月,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紫金矿业”被判处高达3000万元的巨额罚金,5名责任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强化政府责任方面,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区域限批、流域限批的手段,倒逼发展方式转变。 为了加大对环境保护中行政责任的追究,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与监察部联合发布了我国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专门规章——《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加大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加重了他们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 长期以来,由于刑事惩处的缺位,使得一些单位和个人滋长了对环境法律的漠视心理,加大了环境执法的困难。 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2008年发生的11起较大环境污染案件中,仅有两起案件中的单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刑的有关责任人员共计24人中,仅14人被判实刑,且平均刑期只有1年9个月。 治顽疾当用重典。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获得通过,“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修改,确立了“污染环境罪”,扩展了适用范围,降低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入罪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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