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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环保事业的坚强保障

2012-10-9 09:16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144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环境报
摘要:随着制度的完善,由项目环评到规划环评再到战略环评,环境保护融入到宏观决策的全过程,成为优化经济增长的重要抓手。随着制度的完善,责任进一步明确,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瓶颈得以突 ...
  随着制度的完善,由严格环境标准到发展绿色经济再到推动循环经济,环境保护真正推动了发展方式的转变

  突破资源环境瓶颈约束,关键是要解决经济发展方式问题。说到底是要协调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两者之间的关系。

  推动发展方式转变既需要法律的硬性约束,又需要政策的激励。

  十年来,环境标准作为行业准入的门槛,成为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抓手。2011年,《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出台,加严污染物排放限值,有力地推进了相关行业污染防治水平升级及产业结构调整。2012年,环境保护部发布了7项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系列标准与《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均大幅收严了烟尘、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限值,新增了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针对环境敏感地区制定了更严格的水和大气污染物的特别排放限值。

  “十一五”期间,国家环保标准的数量以每年100项的速度递增,完成了60余项重点行业污染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开展了1050项国家环保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现行国家环保标准达1300项,比“十五”期间新增502项。江苏、山东、广东等省制订实施了更为严格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效推动了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

  没有落后的行业,只有落后的观念、标准和工艺设备。

  十年来,在一系列环境标准的倒逼作用下,原先那些高污染、对环境质量影响大、老百姓反映强烈的产业纷纷改变传统的生产方式,改进技术、工艺、设备,不断提高产品档次和产业层次。

  与此同时,国家也在积极鼓励清洁生产的推行。

  十年来,我国着力推动“两型社会”建设,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2003年,我国颁布了《清洁生产促进法》,推动从生产源头和全过程来减少环境污染,实现环保工作由传统的末端监管向生产、流通和消费全过程延伸。

  随后,辽宁、河北、浙江等省将清洁生产工作纳入了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和污染减排责任书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了《广西重点行业及流域企业清洁生产推行规划》,以“四江”水环境综合治理为切入点,推动重点行业和流域企业开展清洁生产。

  十六大以来,从再生产全过程加强环境保护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中央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2008年9月1日,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法》应运而生。随后,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节约资源、降低消耗、防治污染的法规和标准,在企业、园区、城市和区域等多个层面上,开展了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的试点和示范工作。

  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先后于2005年10月和2007年12月开展的两批循环经济试点中,合计涉及重点行业13个,重点领域9个,产业园区33个,省(市)10个,依托的企业、单位数量达178个。在国家试点工作的影响带动下,全国除个别省和地区外,绝大多数省(市)都推行了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工作。

  十年的实践证明,循环经济发展开辟了新的资源,有效减少了污染物排放,提高了经济效益和质量,减轻了经济增长对资源供给和环境保护的压力。

  随着制度的完善,由绿色信贷到绿色保险再到生态补偿,环境保护经济政策稳步推进

  温家宝总理指出,做好新形势下的环保工作,要加快实现三个转变,包括“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

  十年的实践证明,环境经济政策不仅是激励各级政府和企业长期有效配置环境资源的重要机制,更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最有效、最能形成长效机制的不可或缺的手段。

  2007年,我国全面启动环境经济政策制定和实施工作,环保部门主动协调和配合经济综合部门,先后出台了绿色信贷、绿色保险、脱硫电价、绿色税收、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等一系列环境经济政策,为污染治理提供了有益的尝试。

  十年来,绿色信贷助推污染治理和发展方式转变。2007年7月,为了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原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在金融信贷领域建立环境准入门槛。

  目前,河北、山西、广东等地积极推进绿色信贷实施效果评估和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截至2012年3月,全国已有4万多条环境违法信息、7000多条项目环评审批验收信息进入银行征信管理系统,成为实行绿色信贷的基础信息。

  十年来,绿色保险积极实践,企业风险意识得以强化。发生环境事故后,谁来埋单?现实状况是,最终往往由地方政府埋单。随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起步,强化了企业从前端着手提升风险管理、风险预防的意识,促进企业主动做出环保的努力。

  截至目前,10多家保险企业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1000多家企业、2000多艘船舶投了绿色保险。江苏、湖南、重庆、云南等13个省份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有的已经开始试点强制责任保险。江苏省无锡市出台了《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全面并强制性地推行绿色保险制度。2010年,无锡市完成了273家企业的环境风险评估工作,签订保险合同185家,收取保费489.2275万元,保险责任限额达2.65亿元。

  十年来,脱硫电价、绿色税收、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等一系列环境经济政策也在各地开始探索和尝试。

  “十一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对燃煤脱硫机组实行每度电加价1.5分的政策,有力地推动了二氧化硫减排。仅2006年一年,我国就建成7000多万千瓦的电厂脱硫能力,超过了前10年电厂脱硫能力建设4600万千瓦的总和。

  为了使环境资源不再无偿使用,江苏、浙江、天津等10个省(市)开展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随着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开展,2008年1月1日,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指标开始有偿使用。2009年,为了让排污权真正发挥作用,浙江省诸暨市环保局与中国人民银行诸暨市支行联合推出了一项新的贷款模式——排污权可作为抵押物到银行贷款。随后,排污权抵押贷款制度在一些地区逐渐推广开来。

  “上游保护,下游受益;上游污染,下游遭殃”,是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中矛盾的生动写照。建立并完善生态补偿体系,对于促进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2008年4月起,河北省在子牙河流域的5市实施跨界断面目标考核和生态补偿管理机制。一旦出境水质超标,就扣缴当地财政资金作为水污染生态补偿资金。2009年起,这项制度在河北省七大水系56条河流全面推开。山东、辽宁、陕西等地也相继推进重点流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矿产开发生态补偿试点。

  十年来,一系列环境经济政策的推出和尝试,提高了企业治污的积极性,丰富了环境保护监督的内涵,推动了发展方式的转变,为环境保护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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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制度, 环保事业, 保障, 污染物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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