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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险就是钱的事?

2013-4-28 10:26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986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环境报
摘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项在国外行之有效、非常成熟的环境经济政策,在我国怎么会让人产生这种想法?造成这一想法的根由是什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叫好不叫座是不是与一些环保部门的领导干部这种想法有关?
  HSE资讯:某环保局近日召开工作会议,负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业务处负责人刚刚汇报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的高风险企业数量、缴纳保费、保险公司承保金额等相关情况,一位副局长立马问到,保险公司去年理赔多少?当得知去年是零理赔后,这位局领导说,这不是让保险公司白白赚了那么多保费吗!环保部门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真是替保险公司赚钱。结果,这个业务处原本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成绩便成了别人非议的话题。

  作为一名从事环境政策工作的环保人,这一情形不由得引起笔者的深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项在国外行之有效、非常成熟的环境经济政策,在我国怎么会让人产生这种想法?造成这一想法的根由是什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叫好不叫座是不是与一些环保部门的领导干部这种想法有关?

  后来,通过大量深入调研,笔者发现,在环保干部队伍中很多人都有与前述副局长类似的观点,导致对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一政策态度消极,心不甘,情不愿,在一定程度上也阻滞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一制度的发展。

  通过对各地试点工作的深刻分析,笔者认为,造成这种想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一些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不够了解,目前开展这项工作缺乏法律依据等,但根本原因在于在开展这项工作中,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功能定位不准确,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用宣传得不全面,人们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认识还停留在投保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损失后可以由保险公司赔钱这一层面,而忽视了对保险工具社会管理功能的深刻认识,忽视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防范和化解环境风险重大作用的宣传。

  一旦投保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对污染受害者给予经济赔偿,减少因此可能引起的环境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这的确是政府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目的,但这显然不应是唯一目的。如果过去强调经济赔偿,极易让人们对这一环境经济政策的认识趋于狭隘。

  必须认识到,对于投保企业来说,虽然经济损失实现了预期转嫁(由保险公司承担了),但其应负的行政责任、道德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仍然须由投保企业自己承担,并不是说保险公司理赔了就万事大吉了。对于环境权益受到损害的群众来说,许多损失并不是金钱所能弥补的,有时补偿再多的金钱也无法抵消身体和精神的创伤。对于政府相关部门来说,应负的环境事故责任,并不因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而消失,需要追究时仍将被追究。对于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来说,即使保费中专门安排了环境修复费用,毕竟环境遭到了破坏,修复需要时间,有时还需要花相当长的时间,甚至根本就无法修复,更何况各大保险公司现行的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普遍不包括环境修复费用。

  2006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等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笔者认为,要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在理论指导上,要由突出经济补偿功能转向突出社会管理功能上,把防范第一作为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第一准则。把投保企业的环境管理是否得以加强、环境风险是否得以降低,作为检验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成效的标准。强调通过保险工具这一市场手段,可以凝聚政府(环保部门)、投保企业和承保公司三方合力,消除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尽最大可能使企业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使保险公司少理赔、零理赔,从而有效地保护环境不受破坏、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不受损害。把投保企业不出险、承保公司零理赔、政府(环保部门)环境应急压力减轻的多方共赢,作为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目标,最大限度降低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率,降低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HSE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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