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遭劳动事故需重视 我国法律规定,禁止雇佣未满16周岁人从事生产劳动。但事实上,不少用工单位聘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作业。(EHS.CN) 在梳理近年来未成年工遭遇劳动事故致伤残的案件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指出,因身体、智力的不成熟和生活经验、工作技能的缺乏,这些未成年人在劳动用工关系中处于弱势,常因工作不当或工作环境恶劣引发伤残,亟待引起全社会关注。 鞋厂打工花季女孩患上慢性职业病 1993年10月出生的李丽,是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人。 2009年10月,刚满16岁,李丽就到武汉一鞋业有限公司从事鞋制品翻后围打胶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平均工资1200元,鞋业公司也没有为李丽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 因四肢麻木无力,2010年3月26日起,李丽先后4次到包括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在内的武汉市3家医院住院治疗,前后共计473天。 2010年7月和9月,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分别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和鉴定书,认定李丽为职业性慢性正已烷重度中毒。 随后,2011年1月和3月,武汉市人保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作出工伤认定书和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分别认定李丽为工伤以及四级伤残,生活护理等级为部分护理依赖。 后因损失赔偿问题,2011年9月,李丽向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后又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所在公司保留劳动关系,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依规定为其办理并缴纳社保,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1551.50元,同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医疗费、住院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3.3万余元。 本案经两级法院审理。武汉中院审理查明,李丽住院治疗期间,鞋业公司共垫付医疗费14937.87元。 2012年3月,武汉中院二审判决:李丽与鞋业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鞋业公司依规为李丽缴纳社保;鞋业公司按月支付李丽伤残津贴1649.75元,支付李丽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待遇、住院期间护理费等共计12.5万余元。 17岁少年上岗一个月被压断双手 虽然最终获赔116万元,郭翔却永远失去了双手。 1992年出生的郭翔,是武汉本地人。17岁时,郭翔到一公司担任压冲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月领取计件工资。 2009年9月,工作仅一个多月,郭翔在生产车间操作冲压机时致双手压断损伤。他住院治疗19天,医疗费由所在公司垫付。 2009年12月、2010年1月,武汉市劳保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作出工伤认定书和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认定郭翔为工伤及贰级伤残,生活护理等级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为争取经济赔偿,2010年4月,郭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由所在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44.9万余元。仲裁委裁决后,郭翔所在公司不服,起诉至区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公司与郭翔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工伤保险关系,被告公司向郭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一次性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维修保养费等共计116.4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武汉中院上诉。2011年9月,武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力度堪忧 目前,针对未成年劳动者,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用人单位要采取特殊劳动保护措施。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危险作业。 此外,劳动部颁布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也明确,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应向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 “在案件审理中我们发现,一些不规范的用人单位不仅不能按照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标准对未成年工进行劳动保护,甚至连普通劳动者的劳动保护程度都未达到。”武汉中院法官杨玲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杨玲分析说,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不与未成年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其购买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未配备完善的安全生产器具等。 杨玲认为,未成年人在从事劳动前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购买各项社会保险;同时,要不断提高自身安全生产意识,对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的劳动任务予以拒绝。 “此外,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大对用人单位执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已发现的违法行为严格处罚,将未成年工的劳动伤害减轻到最低。”杨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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