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正式印发了修订后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新《预案》)。与2005年印发实施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比,新《预案》吸纳了近年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有效经验,在多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EHS.CN) 新《预案》调整了分级标准,从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辐射污染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对事件分级具体标准进行了统一规定。 新《预案》完善了事件分级和分级响应机制,明确了各级响应的责任主体,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新《预案》完善了应急响应措施,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层面的应对工作,分为环境保护部工作组、国务院工作组和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三个层级,细化了应对流程,并对具有共性的现场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等进行了系统描述,突出了环境污染处置特点。 新《预案》还完善了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机制,细化了预警信息发布和预警行动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做好分析研判、防范处置、应急准备和舆论引导。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新《预案》还完善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体制要求,明确了国家、地方的组织指挥体系架构及其相应职责,并要求地方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 这次修订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实施的背景下,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新常态的要求,总结近年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实践经验,通过反复研究和论证完成的。 污染致30人以上死亡属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修订后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昨天对外正式公布,其中,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等情况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与2005年印发实施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比,新《预案》明确了突发环境事件的定义和预案的适用范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了界定,明确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此外,预案调整了分级标准,从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辐射污染和社会影响几方面对事件分级具体标准进行了统一规定,包括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预案还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链接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包括: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 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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