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了市政府规章《广州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把职业卫生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范围,如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将被处以2至3万元的罚款。(EHS.CN) 2万多家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 2011年底至2012年初,白云、荔湾两区发生了“毒胶水”事件,导致39人疑似中毒,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据了解,广州当前职业病防控形势颇为严峻,并呈现出几个特点。 职业病危害本底基数大,全市存在不同程度职业病危害的企业2万多家,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近80万人,涉及皮具箱包制鞋、宝石加工、修造船、IT电子制造、木质家具制造等二十几个行业。 广州市职业病危害以高风险、高危害的粘胶剂、有机溶剂、矽尘、电焊烟尘为主,同时,铅、锰等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和噪声、振动、高温等物理因素职业病危害在广州市的危害面也很广。 由于职业病危害防控工作历史欠账多,远期职业病危害后果逐渐暴露,当前职业病发病人数已进入凸显期和高发期。 劳动合同应当包含职业防护内容 广州市法制办主任吴明场介绍,《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应当有职业危害防护的内容,并应当约定劳动者患有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或者确认为禁忌症时需要调离原工作岗位的具体情形和安置待遇。 《规定》要求,未组织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者因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其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劳动者已确诊为职业病,但未进行工伤鉴定、未按工伤保险标准获得赔偿的……对于上述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针对广州市部分企业反映个别劳动者不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义务,如不配合做好在岗期间及离岗时职业性体检、不正确佩戴或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等实际情况,《规定》明确,劳动者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督促其整改到位。劳动者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本单位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最高罚3万 《规定》表示,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并应当把职业卫生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范围,建立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如实记录单位最高可被处罚3万元。 《规定》明确,安监等部门对船舶修造、箱包皮具制鞋、宝石石材加工、木质家具制造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用人单位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对于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规定》表示,如发生1人以上的急性职业性化学中毒事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在1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区级安监、卫生部门。《规定》同时明确,用人单位使用被派遣的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的劳动者统一管理。 此外,《规定》表示,如违法规定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将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分别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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