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0日,记者了解到,宁夏灵武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了在灵武华电“10.21”重大责任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项目部经理代某及专职安全员张某。(EHS.CN) 2015年10月21日11时30分,陕西某电力建设公司的四名施工人员在对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脱硫增容改造项目工程进行安装工作时,在起重工将支撑梁用卷扬机和滑轮组吊升至安装位置后,在未采取防坠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从脱硫塔内上方至支撑梁上站立进行施工,四人在施工时未将身上所携带的安全带挂在防坠器上进行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因起吊支撑梁的滑轮部件裂开,导致支撑梁坠落,四人随支撑梁坠落至地面后导致多发伤并引起创伤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工程项目部经理代某及生产经理、专职安全员、施工班组组长、副组长等七人因未认真履行其监督、检查职责,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致使四名工人使用有安全隐患的滑轮等设备施工,且未监督工人按操作规范使用安全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犯罪嫌疑人代某、张某作为安装工程的直接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对此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逮捕条件,依法被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李某、任某、唐某、张某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证据体系稳定,案发后其所在的公司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不具备刑诉法第七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情形,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可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该四人依法被不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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