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回顾英国的大气污染,也并非几年时间或者简单几部法案就治理成功的。 早在1956年《清洁空气法案》颁布以前,英国就颁布了许多工业废气控制法,比如1821年的《烟尘禁止法》、1853 年的《烟尘污染控制法案》、1863 年和1874 年的两部《制碱法》和1875 年的《公共健康法》等,这些奠定了英国大气治理的基本制度框架。(EHS.CN) 1974年的《污染控制法》将机动车污染列为治理重点,并通过全方位保护空气、土地、湖泊、河流、海洋等生态系统要素,推进大气治理。1990年的《环境保护法》完善了大气污染管理体制,授权地方政府管理小规模、小危害性的排放源,同时通过建立综合污染控制系统来管理较大的、危害更严重的工业过程。1995年的《环境法》则要求成立环保署,规定政府应制定国家空气战略及地方不达标区域的环境管理评估及空气质量行动计划。 可以看出,英国的大气污染治理法律体系针对不同时期的污染状况,都是有重点、有针对性地推出立法应对措施,因而与时俱进、逐步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大气污染治理法律体系。多部法案互相依赖,各有侧重,随着时间的推移,各个法案不但自身不断完善,不同法案之间也逐渐整合、整体优化,形成了目前的制度框架。 对于1956年《清洁空气法案》的评价,应该历史地、系统地考察。如果将1956年《清洁空气法案》的地位置于整个英国大气污染法律演变历史、整个大气污染法律体系框架中考察,有三点值得一提: 第一,在整个大气污染法律体系中,1956年《清洁空气法案》具有基础地位。这部法以治煤为核心任务,治理煤炭涉及传统工业发展模式的基础能源结构变革,因此触及了大气污染的核心成因。 第二,在1956年以前,英国空气污染治理主要针对工业废气,但1956年《清洁空气法案》首次通过立法治理私人与企业的煤烟排放,首次将治煤作为立法重点。 英国是工业革命的发源地,工业革命又主要以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为支撑,因此对煤炭的宣战无形中就有了开启后工业革命时代的抽象意义。尤其是在伦敦烟雾事件之后,这种效果得到戏剧化(虽然是悲剧)的释放和扩大。 第三,1956年《清洁空气法案》治煤的几项措施在当今中国,尤其是京津冀雾霾治理仍然具有借鉴意义。 比如,建立无烟区,将依赖煤炭能源的工业搬离伦敦区域,对于京津冀雾霾治理而言,这是可以借鉴的经验;再比如,提高燃煤标准,将煤炭使用设备更新,提高能效削减污染。当然了,中国大气污染治理晚于英国近半个世纪,对英国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借鉴应该立足于当下,全面、系统地借鉴,比如机动车污染治理等,也是学习重点。1956年《清洁空气法案》更多是一种符号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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