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EHS重点法规解读
2020-10-1 2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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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
摘要:EHS法律法规更新2020年9月
本期颁布的部分法律法规清单 Summary of some new released EHS laws and regulations
国家法律 National Laws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Administra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环境保护 |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规范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 | 安全生产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关于发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的公告 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 |
劳动用工 Labor Law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0/10/17 | 2021/6/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用于未成年人的产品 | 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 | 产品范围增加了“游戏游艺设备” 对未成年人的危害从修订前的“健康和安全”,修改成“安全和身心健康” 标明注意事项是强制要求 | 未成年人的招聘 | 第六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 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应符合相关要求 |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的工作人员招聘 |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 增加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企业的人员招聘的要求 |
环境保护 Environment Protection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0/10/15 | 2020/10/15 |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压实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主体责任 | 纳入各地区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的企业应提高主动性和责任意识,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相关规定,自主开展或委托有技术能力的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开展审核工作。 各地区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部门要将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和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范围,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相关规定并受到处罚的企业,依法依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并记入其信用记录。 | 纳入范围的企业应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 强化资金保障与政策支持 | 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对达到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的企业,在政府绿色采购、企业信贷融资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达标企业通过清洁生产技术升级改造实现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稳定削减量、节能量,在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节能任务的基础上,可按相关规定将富余指标进入排污权、用能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或用于企业自身发展所需的产能扩容及新产品新增产量所需的污染物排放指标。 | 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费用可列入经营成本 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将获得政府采购、企业信贷方面的支持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0/10/23 | 2020/10/23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监管部门的变更 |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审查。 | 监管部门由修改前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变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计量机构的变更 | 第十三条 用能单位可以委托有关计量技术机构对大宗能源的贸易交接、能源消耗状况实行第三方公正计量。 | 计量机构由修改前的“具备法定资质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修改成“有关计量技术机构”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44127 | 44127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适用范围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耗能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转换量大,并具有较大节能空间的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 |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电梯”从“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定义中删除了 | 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 | 第十九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能效证明文件。对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 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将“符合能效指标要求”作为办理使用登记的条件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0/9/30 | 2020/9/30 |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多部门及各地人民政府 | 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主要目标 | 2020年10-12月,长三角地区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45微克/立方米以内;2021年1-3月,控制在58微克/立方米以内。 | 了解 | 有序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 2020年12月底前,力争60%左右产能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上海市完成宝武集团3台600平方米烧结机和553万吨焦炭产能超低排放改造; 江苏省完成9000万吨、浙江省完成560万吨、安徽省完成670万吨粗钢产能超低排放改造。 | 范围内的钢铁行业将面临超低排放改造的压力 | 深入开展锅炉、炉窑综合整治 | 2020年底前,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基本淘汰,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 | 燃煤锅炉企业将面临改造或被淘汰的压力 | 落实产业结构调整要求 | 江苏省全面完成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年度目标任务,2020年底前,沿长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内且在化工园区外的化工生产企业原则上全部依法退出或搬迁; 对确实不能搬迁的企业,逐一进行安全和环境风险评估,采用“一企一策”抓紧改造提升; 对化工园区内的企业逐企评估并提出处置意见,2020年底前,与所在园区无产业链关联、安全和环保隐患大的企业依法关闭退出。 | 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将面临改造、提升、搬迁或关闭退出的选择 | 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攻坚。 | 2020年12月底前,各地对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工作中发现的存在突出问题的企业,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 培育树立一批VOCs源头治理的标杆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带动效应; 组织完成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企业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摸底排查,石化、化工行业火炬排放情况排查,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排查,港口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使用情况排查,建立管理清单。 | 区域内的VOC排放企业,特别是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行业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0/10/16 | 2020/10/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关于规范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的进口管理 | 一、符合《再生黄铜原料(GB/T 38470-2019)》《再生铜原料(GB/T 38471-2019)》《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GB/T 38472-2019)》标准的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 | 需要进口再生铜、黄铜和再生铸造铝的企业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0/10/26 | 2020/10/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常规申报衔接规定 | (一)环境风险控制措施落实 登记证持有人和相应的加工使用者,应当按照登记证的规定采取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二)信息传递报告和记录保存 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照12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信息传递、资料记录及保存、首次活动情况报告和新危害信息报告;其中,属于7号令第三条规定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还应当按照12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 自12号令生效之日起,根据7号令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申报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应按登记证的规定采取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 简易申报衔接规定 | (一)信息报告和记录保存 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照12号令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资料记录、保存和新危害信息报告。 | 自12号令生效之日起,根据7号令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申报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应按要求进行资料记录、保存和新危害信息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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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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