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EHS重点法规解读
2020-11-1 21:23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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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
摘要:EHS法律法规更新2020年11月
本期颁布的部分法律法规清单 Summary of some new released EHS laws and regulations
国家法律 National Laws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Administra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 无 | 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 | 1、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2、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4、关于发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的公告 | 危险化学品 | 5、关于发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及相关配套表格和填表说明的公告 | 固体废弃物 | 6、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 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Construction Project-Environment Impact Assessment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0/11/12 | 2020/11/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二、落实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主体责任 | (四)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质量和结论负责: 在编制(修编)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时,同步组织开展环评工作;
(五)落实规划环评及相关环保要求: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落实到规划中;
(六)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对可能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下降、生态功能退化,实施五年以上且未发生重大调整的规划,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及时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
(七)共享产业园区环境质量和规划环评信息: 建立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文件、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等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并与入园建设项目及时共享. | 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的审查会更加严格
入园建设项目环评简化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0/11/23 | 2021/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适用范围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 | 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0/11/30 | 2021/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 |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第五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 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0/11/14 | 2021/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关于发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的公告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 | 建设单位应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给出原矿、中间产品、尾矿、尾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是否超过1贝可/克(Bq/g)的结论。 |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评类别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且已纳入《名录》中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 |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并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同步报批;建设单位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当组织对配套建设的辐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组织编制辐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并纳入验收监测报告。 |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评类别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且已纳入《名录》,并且原矿、中间产品、尾矿、尾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1贝可/克(Bq/g)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
危险化学品 Hazardous Chemicals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0/11/16 | 2020/11/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关于发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及相关配套表格和填表说明的公告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 本指南主要包括登记范围、登记类型、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材料要求、聚合物特别规定和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重新登记、登记证变更、撤回与撤销以及登记后跟踪管理要求等方面内容。
申请人和代理人应按照《办法》和本指南的要求,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落实跟踪管理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新化学物质的加工使用者应落实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 | 新化学物质申请人、代理人和加工使用者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0/11/24 | 2021/1/1 |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总署 | 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固体废物的进口 | 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 2020年已发放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证书载明的2020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 | 需要进口固体废物的企业 | 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 |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需出区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向所在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件。 | 保税区 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 保税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0/11/25 | 2021/1/1 |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危险废物定义 |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 危险废物的界定和处置 | 险废物鉴别 | 第四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 混合后的固体废物 利用处置后的固体废物 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 豁免情况 | 第三条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 满足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相应的豁免条件的固体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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