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历届EHS法规峰会
点击查看更多

法规解读

Tips For New Legislation
当前位置: 中国环境健康安全网 >EHS 动态 > 法规解读 > EHS.CN新法速递:2022年10月重点法规解读

EHS.CN新法速递:2022年10月重点法规解读

2022-12-30 22:1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3512 | 评论: 0 | 来自: ehs.cn
摘要:1.关于印发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2.关于印发《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3.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 ...
安全生产
Work Safety

颁布日期

Issued date

实施日期

Date of enforcement

颁发部门

Issuing authority

法律法规名称

Titl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2022-10-30

2023-01-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otection of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内 容

Subject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影响

Impact

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企业应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招聘歧视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招聘过程中不能有歧视妇女的行为

女职工的录(聘)用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

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

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产假期间的特殊保护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




颁布日期

Issued date

实施日期

Date of enforcement

颁发部门

Issuing authority

法律法规名称

Titl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2022-10-08

2023-03-0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Interim Measures for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and Safety of Food-related Products

内 容

Subject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影响

Impact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食品相关产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生产、销售食品相关产品的企业适用本法。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第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了解

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

第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食品相关产品:


  (一)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辅料和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和迁移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相关产品;


  (三)在食品相关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冒充合格食品相关产品;


  (四)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失效、变质的食品相关产品;


  (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的食品相关产品;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规定的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销售中的禁止行为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第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制度。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配备与其企业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等不同层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应当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质量安全总监

第八条 在依法配备质量安全员的基础上,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配备质量安全总监。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具体管理要求,参照国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管理制度执行。

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配备质量安全总监。

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实施原辅料控制,生产、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过程、出厂等检验控制,运输及交付控制等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生产全过程控制和所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规定的要求。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制定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质量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实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原辅料控制

第十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实施原辅料控制,应当包括采购、验收、贮存和使用等过程,形成并保存相关过程记录。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对首次使用的原辅料、配方和生产工艺进行安全评估及验证,并保存相关记录。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实施原辅料控制。

产品检验

第十一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通过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形成并保存相应记录,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相应处置。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落实产品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

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

第十二条 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供货者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件、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第十四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保证从原辅料和添加剂采购到产品销售所有环节均可有效追溯。

  鼓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和销售信息,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食品相关产品标识

第十五条 食品相关产品标识信息应当清晰、真实、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标识信息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食品相关产品名称;

  (二)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

  (四)执行标准;

  (五)材质和类别;

  (六)注意事项或者警示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规定要求的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食品相关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在显著位置标注“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等用语或者标志。

  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相关产品标识信息另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确保食品相关产品标识信息清晰、真实、准确。



颁布日期

Issued date

实施日期

Date of enforcement

颁发部门

Issuing authority

法律法规名称

Titl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2022-10-19

2022-10-19

国家能源局

National Energy Administration

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Notice on the Issuance of the Measures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Control of Potential Hazards of Hydropower Station Dam Projects

内 容

Subject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影响

Impact

大坝工程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

第三条 电力企业是大坝工程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为大坝工程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电力企业应当明确大坝工程隐患排查治理的目标和任务,制定隐患治理计划和治理方案,落实人、财、物、技术等资源保障。

了解

如何获得EHS币?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