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颁布的部分法律法规清单 Summary of some new released EHS laws and regulations
一、环境保护 1、关于印发《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表(2024年版)》的通知 2、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工作的通知 3、工业循环冷却水零排污技术规范(GB/T 44325-2024)
二、安全生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告2024年第22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14号《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和《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24年本》 6、关于将4-(N-苯基氨基)哌啶、1-叔丁氧羰基-4-(N-苯基氨基)哌啶、N-苯基-N-(4-哌啶基)丙酰胺、大麻二酚、2-甲基-3-苯基缩水甘油酸及其酯类、3-氧-2-苯基丁酸及其酯类、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酯类列入易制毒4、化学品管理的公告 7、化学品粉尘爆炸危害识别和防护指南(GB/T 44394-2024)
一、环境保护
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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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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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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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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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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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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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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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表(2024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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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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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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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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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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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阶段体系项目表共包括170 项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编制状态分为已发布、在研和拟制订三种。其中,已发布实施且现行有效的49项,目前在研正在制修订的19项,下一步计划制修订的拟制订标准10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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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强对新污染物环境监测和数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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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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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体系表》作为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化工作的顶层设计,具有基础性和引领性作用,指导未来3年相关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等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工作,技术文件的制订研究也可参照本《体系表》。鼓励包括监测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在内的各方力量参与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制修订。在标准制修订及实施过程中,我部将根据形势发展和管理需求,不断修订《体系表》,对过时、老旧的标准予以更新,将管理急需的标准纳入体系。对不在《体系表》内但确有必要制订的,经研究论证也可按程序立项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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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表》是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化工作的顶层设,规划未来3年监测标准的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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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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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标准预研究工作情况,标准立项时和制修订过程中可对名称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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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立项时和制修订过程中或将对名称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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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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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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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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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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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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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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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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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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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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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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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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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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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两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适用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并网海上风力发电》《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并网光热发电》的项目(以下简称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有关企业,可自主选择核发交易绿证或申请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以下简称CCER);光伏、其他风电项目暂不新纳入自愿减排市场。过渡期后,综合绿证和自愿减排市场运行等情况,适时调整绿证与自愿减排市场对于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的衔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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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过渡期内,深远海风电、光热发电项目可自选绿证或CCER,光伏、其他风电暂不纳入自愿减排市场。过渡期后,将调整衔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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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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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避免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从绿证和CCER重复获益。对于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拟选择参加绿证交易的,相应电量不得申请CCER;拟申请CCER的,在完成自愿减排项目审定和登记后,由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冻结”计入期内未交易绿证;在完成减排量核查和登记后,由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注销减排量对应的未交易绿证,并向社会公开信息。有关部门要切实维护和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主选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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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生能源发电项目相应量不得重复申请绿证和CCER,有关部门应保障企业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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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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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通过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CCER注册登记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互通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绿证核发交易和CCER申请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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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与生态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互通深远海风电、光热发电项目的绿证交易与CCER申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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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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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交易监管。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组织指导有关方面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加强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CCER注册登记平台建设,从源头上确保数据真实。有关方面要定期核验检查数据,防止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从绿证和CCER重复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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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监管数据真实性,防止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从绿证和CCER重复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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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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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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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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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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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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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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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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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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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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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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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循环冷却水零排污技术规范(GB/T 4432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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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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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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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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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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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工业循环冷却水系统零排污技术控制要求、工艺设计和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敞开式间冷循环冷却水系统的零排污设计和运行。本文件不适用于蒸发水量为零的循环水系统及直冷循环冷却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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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敞开式间冷循环冷却水系统的企业应加强零排污技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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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生产
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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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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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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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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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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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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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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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告2024年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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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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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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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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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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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做好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安全有序更换动力电池工作,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工作应在确保整车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运营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提供商应具有法人资格,并遵循“谁主张、谁负责;谁更换、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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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公交电池更换工作需确保安全。
新能源公交运营企业与电池更换服务商商应有法人资格,并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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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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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于更换的动力电池性能应满足GB 38031《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建议满足GB/T 31484《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31486《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等推荐性国家标准要求。更换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应移交给回收服务网点等渠道,相关主体应按有关规定上传溯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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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电池需符合安全标准,建议满足循环寿命和电性能要求。
废旧电池应交回收网点,并上传溯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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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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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更换动力电池后的整车性能应满足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3890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1589《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8384《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 38032《电动客车安全要求》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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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更换动力电池后的整车性能应满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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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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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年检、安全管理、缺陷召回、事故调查、报废回收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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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已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年检、安全管理、缺陷召回、事故调查、报废回收等工作的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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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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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已更换动力电池车辆在发生事故后,其保险理赔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车辆保险合同约定组织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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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更换动力电池车辆在发生事故后,其保险理赔工作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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