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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CN法规解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相关法规202409

2024-10-19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444 | 评论: 0 | 来自: ehs.cn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订)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
适用的法规和标准清单

法规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订)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
6、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13/6/29

2014/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09/1/24

2009/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订)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11/5/3

2011/7/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十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十九条 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六)其他规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四)拒绝违章指挥;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六)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
  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二)持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情节严重的;
  (三)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情节严重的;
  (四)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证书。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1/11/30

2022/6/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19/5/27

2019/6/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2/1/20

2022/3/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五条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七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由专人看管。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对所提供情况和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严格开展事故现场保护、勘察、询问及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
  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相关设备,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资料、物品,不得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认定事故责任。
  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行为与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及其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在特种设备事故中的影响程度,认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所负的责任。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所负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伪造或者隐匿证据,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等,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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