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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CN法规解读:制造业通用EHS法律法规更新 (2024年07月~09月)

2025-1-1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347 | 评论: 0 | 来自: ehs.cn
摘要:一、制造业的法规发展趋势和政策环境分析二、2024年7-9月份新颁布(含修订)的法规标准清单三、本期颁布制造业通用的部分法律法规解读一、制造业的法规发展趋势和政策环境分析


目录

一、制造业的法规发展趋势和政策环境分析
二、2024年7-9月份新颁布(含修订)的法规标准清单
三、本期颁布制造业通用的部分法律法规解读

一、制造业的法规发展趋势和政策环境分析

  2024年第三季度,制造业的法规发展趋势和政策环境显示出对绿色低碳转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能源利用效率的重视,同时在政策支持方面也显示出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支持。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实施将对制造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本季度法规&政策的变化聚焦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和《深圳市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4-2027年)》等文件,表明政府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视,推动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减少污染和碳排放。企业需关注环保法规的合规性,积极推进绿色制造和低碳转型,以满足日益严格的环境保护要求。

  《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北京市餐饮油烟废气高效净化装置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申报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资金的通知》等文件,体现了政府与企业在环保方面的合作与共赢。政府通过制定政策、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等方式,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环保工作,实现自身的绿色发展。

  《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意味着审批流程的简化和效率提升,实现环评分类管理与排污许可制度更为衔接,强调了持续增强环评信息化支撑,提高环评文件质量,提升源头预防体系整体效力。

  2.安全生产与风险管理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与管控(DB11/T 1478-2024)》(北京市)等,强调企业应强化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推动建立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确保生产安全,降低事故发生率。

  3.化学品危险性公示标准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部分:通则(GB 30000.1-2024)》,代替(《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 13690-2009)》,为国内化学品的危险性分类和公示提供统一遵循的基本要求,推动我国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制度的实施,同时与国际化学品管理制度(GHS制度)接轨。

  4.碳排放交易与碳中和目标

  •《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和《关于进一步强化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5年)》、《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 量化要求和指南(GB/T 24067-2024)》等的出台,要求企业关注碳排放的监测、报告和交易,推动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实现低碳转型。

  5.技术标准与智能制造

  •随着技术的进步,如《工业机器人 性能试验应用规范(GB/T 20868-2024)》和《巡检机器人安全要求(GB/T 44253-2024)》等,表明智能制造和自动化设备的安全标准化日益重要,企业需关注新技术标准的实施,推动智能制造的应用,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同时确保设备和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二、2024年7-9月份新颁布(含修订)的法规标准清单


三、本期颁布制造业通用的部分法律法规解读

本期颁布制造业通用的部分法律法规解读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一、安全生产

  1、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

  2、关于将4-(N-苯基氨基)哌啶、1-叔丁氧羰基-4-(N-苯基氨基)哌啶、N-苯基-N-(4-哌啶基)丙酰胺、大麻二酚、2-甲基-3-苯基缩水甘油酸及其酯类、3-氧-2-苯基丁酸及其酯类、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酯类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

  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随瓶安检”工作的通告


  二、环境保护

  1、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

  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量抵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5、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排放口二维码标识牌建设管理技术要求(2024版)》的通知

  6、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餐饮油烟净化设备运行状态在线监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7、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甲烷排放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8、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在产工业企业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指引(试行)的函


 一、安全生产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4-07-21

2024-07-21

全国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总体要求

2025年6月底前,推动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含道路、铁路、民航、水上交通运输、城市轨道交通)、建筑施工(含隧道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燃气、渔业船舶、工贸、电力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实施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2025年底前,推动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实施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2025年6月底前:推动重点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实施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2025年底前:推动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实施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重点报告内容

(一)明确报告内容。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重点报告以下情况:

  1.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从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不执行安全生产指令、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未经安全培训的劳动者或无相应资质人员作业等。

  2.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包括未按相关规范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等。

  3.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包括作业场所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或许可,对作业场所风险评估不足,未对作业场所进行风险监测并设置有效的安全保障,对作业场所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等。

  4.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包括未按规定排查整治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未建立和落实本单位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转包和违法分包施工情形,以及外包作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等。

重点报告以下情况:
1.
人的不安全行为。
2.
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
3.
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4.
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和漏洞。

主要任务

(二)明晰报告途径。推动生产经营单位明确受理从业人员报告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人员,灵活采用微信小程序、电话、电子邮箱等多种受理方式并在醒目位置向全员公示,简化报告程序、畅通报告渠道,让从业人员清楚“向谁报告、怎样报告”。

(三)认真核查整改。对从业人员报告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要及时与报告人员沟通、商研并组织核查,核查属实的要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要建立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切实做到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严密防范事故发生。

(四)落实奖励资金。推动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落实从业人员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五)及时实施奖励。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报告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奖励,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鼓励“小隐患小奖,大隐患大奖”,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等突出问题的予以重奖。

(六)加强正向激励。加强生产经营单位报告事故隐患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结合实际,对事故隐患报告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和个人,推动在业绩考核、评优评先及人员奖励、晋升等方面予以倾斜,强化激励引导。

(七)注重结果运用。注重加强对从业人员报告隐患情况的分析,举一反三研判现场管理、责任落实、设备设施、工艺技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八)强化宣传引导。加强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工作的宣传,提高从业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要强化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对本单位、本岗位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的辨识能力。

推进落实以下措施:

1.明晰报告途径。

2.认真核查整改。

3.落实奖励资金与实施。

4.及时实施奖励。

5.加强正向激励。

6.注重结果运用。

7.强化宣传引导。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4-08-02

2024-08-02

全国

关于将4-(N-苯基氨基)哌啶、1-叔丁氧羰基-4-(N-苯基氨基)哌啶、N-苯基-N-(4-哌啶基)丙酰胺、大麻二酚、2-甲基-3-苯基缩水甘油酸及其酯类、3-氧-2-苯基丁酸及其酯类、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酯类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一、4-(N-苯基氨基)哌啶、1-叔丁氧羰基-4-(N-苯基氨基)哌啶、N-苯基-N-(4-哌啶基)丙酰胺的管理

一、4-(N-苯基氨基)哌啶、1-叔丁氧羰基-4-(N-苯基氨基)哌啶、N-苯基-N-(4-哌啶基)丙酰胺的管理

  4-(N-苯基氨基)哌啶,简称4-AP,化学文摘登记号即CAS号为23056-29-3,海关编码2933399073;1-叔丁氧羰基-4-(N-苯基氨基)哌啶,简称1-boc-4-AP,CAS号为125541-22-2,海关编码2933399073;N-苯基-N-(4-哌啶基)丙酰胺,英文名为Norfentanyl,俗称去苯乙基芬太尼,CAS号为1609-66-1,海关编码2933399073。上述3种物质按照《条例》附表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活动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4-(N-苯基氨基)哌啶、1-叔丁氧羰基-4-(N-苯基氨基)哌啶、N-苯基-N-(4-哌啶基)丙酰胺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二、大麻二酚的管理

二、大麻二酚的管理

  大麻二酚,英文名为Cannabidiol,简称CBD,CAS号为13956-29-1,海关编码2907299020。该物质按照《条例》附表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活动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规定。以医疗为目的大麻二酚的临床前研究还应当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大麻二酚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三、2-甲基-3-苯基缩水甘油酸及其酯类物质、3-氧-2-苯基丁酸及其酯类物质、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酯类物质的管理

三、2-甲基-3-苯基缩水甘油酸及其酯类物质、3-氧-2-苯基丁酸及其酯类物质、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酯类物质的管理

  2-甲基-3-苯基缩水甘油酸,英文名为BMK glycidic acid,CAS号为25547-51-7,海关编码2918990042;2-甲基-3-苯基缩水甘油酸酯类物质,是指2-甲基-3-苯基缩水甘油酸与各种醇反应生成的酯类物质,英文名为BMK glycidic acid esters,海关编码2918990042。

  3-氧-2-苯基丁酸,英文名为3-oxo-2-phenylbutanoic acid,CAS号为4433-88-9,海关编码2918300021;3-氧-2-苯基丁酸酯类物质,是指3-氧-2-苯基丁酸与各种醇反应生成的酯类物质,英文名为3-oxo-2-phenylbutanoic acid esters,海关编码2918300021。已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的3-氧-2-苯基丁酸甲酯(CAS号为16648-44-5)依原有目录予以管制。

  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酯类物质,是指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与各种醇反应生成的酯类物质,英文名为PMK glycidic acid esters,海关编码2932999093。已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的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甲酯(CAS号为13605-48-6)依原有目录予以管制。

  上述3种物质按照《条例》附表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活动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2-甲基-3-苯基缩水甘油酸及其酯类物质、3-氧-2-苯基丁酸及其酯类物质、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酯类物质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二、环境保护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4-09-13

2024-09-13

全国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7.持续深化环评改革。

落实登记表免予办理备案手续、报告表“打捆”审批、简化报告书(表)内容等“四个一批”环评改革试点政策。有序推进环评分类管理,环评文件标准化编制、智能化辅助审批试点,优化环评审批分级管理。继续实施环评审批“三本台账”和绿色通道机制,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民营重大投资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施即报即受理即转评估,提高环评审批效率。

环评手续简化,审批效率提高。

8.优化 总量指标管理。

健全总量指标配置机制,优化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监督管理。在严格实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对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建设项目,免予提交总量指标来源说明,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并纳入台账管理。

新增年排放量小的新扩改项目,不需要提交总量指标来源说明。

9.推动环评与排污许可协同衔接。

对工艺相对单一、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周期短的建设项目,在按规定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后,新增产品品种但生产工艺、主要原辅材料、主要燃料未发生变化、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不增加的,不涉及重大变动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直接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建设单位无法确定是否涉及重大变动的,可以报请行政审批部门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大变动的,可以报请行政审批部门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探索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审批合一”。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探索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审批合一”。统筹优化环评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部分排放量很小的污染影响统筹优化环评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部分排放量很小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不再纳入环评管理,直接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类建设项目不再纳入环评管理,直接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新增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不增加的,不涉及重大变得的项目,无需重新办理环评。
排放量很小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

11.实行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

对正面清单内的企业减少现场执法检查次数,综合运用新技术、新手段,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规范生态环境管理第三方服务,切实提高服务质效。

正面清单内的企业,现场执法检查次数减少。

13.减少企业填表。

充分利用环境统计、排污许可、环评审批、固废管理、污染源监测等系统平台已有数据,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推动“多表合一”,探索“最多报一次”。鼓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涉企报表填报减负改革试点。

数据互联互动,减少企业填表的工作量。

17.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配合税务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21 年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21 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2022 年版)》以及延长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 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从事的项目是否属于优惠目录范围的,要及时研究、推动解决。

对符合要求的环境绩效好的企业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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