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的职业病救治之路格外艰难。当他们的病情得到诊断时,往往因没有劳动合同或者原来的用人单位早已解体而无法确认劳动关系。谁来为他们的救治埋单?这是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正视的问题。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对此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在25日举行的分组审议中,很多常委会委员对此表示赞同。(10月25日新华网) 粗略估算,我国每年因职业病、工伤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1000亿元。但这令人震憾的数字,说明了我国职业病防治形势有多严峻。 随着国家倡导多元化的经济发展,大量个体、私营、民营和三资等非公有制企业将进入市场。在世界经济发展的产业转移中,发达国家的高强度、污染产业将转移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因此获得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承担着健康换财富的代价。在个体、私营、民营企业中,一些低资本起步的企业主仍然在漠视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进行着血腥的原始积累。经济发展与职业病防治的矛盾会更加突出。由于职业病的潜伏性和晚发性,在可以预见的未来,职业病将进入持续、渐进性的高发期,因职业病引发的社会问题必将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一大隐患。 我国有2亿多农民工,他们流动性大,劳动关系不固定,有许多在中小企业工作,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有的因为疾病潜伏期长,当发病时工作单位早已解散或倒闭。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这一群体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获赔更难。 因为农民工为地方经济发展付出了血汗,作出了贡献。地方政府对于为地方作出贡献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必须提供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这不仅是道义责任,而且是法律责任。同时,地方上出现了农民工职业病患者,事件本身的发生就说明地方政府在监管过程中失职。而在事件的处理上,地方政府绝不仅是监管者,而是直接责任者,即政府有责任、有义务救治这些职业病患者。 农民工职业病问题出现已经是由来已久,相关的执法者和执政者是不是该想想为何诸如此类的问题缘何屡屡发生?是否是时候拿出一份切实可行的长期性、系统性的方案来解决此类问题?而不是只是在平日里向公众高调的表白或开空头支票。“以人为本”是人民政府的执政之基,救治职业病患者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政府有责任保障职业病患者获得职业病健康检查、诊疗、康复等防治服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职业病患者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方面的内容,这是法制与时俱进的体现。我们期待这一人性化的法律条文能早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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