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废止)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废止)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国能安全〔2014〕62号

颁布部门:国家能源局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4-02-08生效日期:2014-02-08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5年1月27日被《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我局组织修订了《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4年2月8日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发电机组,是指包括火力发电机组、水力发电机组、核电机组(非核岛部分)、太阳能发电站和风力发电场等在内的所有发电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理的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
  地(市)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理的发电机组(不包括分布式发电设施)的并网安评工作参照执行。

  第四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通过并网安评。
  已运行发电机组涉及并网安全的主要设备或系统经过改造的,应按本办法进行并网安评。

  第五条 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绩效;
  (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
  (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
  (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能;
  (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
  (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
  (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并网安评具体评价内容按照国家标准《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以及其它相关并网安评标准执行。

  第六条 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计划;
  (二)发电企业开展并网安评自查、自改工作;
  (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开展现场查评工作;
  (四)中介机构选派人员进行现场查评并形成并网安评报告;
  (五)派出机构组织并网安评报告评审并下达审核意见。

  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并网安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完善并网安评有关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指导、监督和检查派出机构并网安评工作,组织中介机构现场查评人员培训。

  第八条 派出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辖区并网安评实施细则、现场查评标准和中介机构并网安评工作监管办法,明确并网安评报告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和评审完成期限;
  (二)负责中介机构并网安评工作管理,公布符合工作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
  (三)制定本辖区并网安评工作计划;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电企业并网安评工作及相关整改工作;
  (五)指导、监督和检查中介机构现场查评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六)组织并网安评报告评审并下达审核意见;
  (七)组织发电企业相关人员并网安评培训。
  派出机构在组织非本辖区电力调度机构调度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时,应邀请相关派出机构参加报告评审等工作。

  第九条 发电企业是并网安评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执行派出机构制定的并网安评工作计划;
  (二)按照并网安评标准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三)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四)配合并监督中介机构现场查评工作;
  (五)及时整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第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积极配合并网安评工作,参加派出机构组织的并网安评活动,执行派出机构并网安评相关决定。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按照“谁评价、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独立、公正、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并网安评工作,对并网安评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中介机构应按照有关并网安评标准对并网安评项目逐一进行查评,不得采取抽项检查的方式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根据发电企业实际情况,选派符合要求的人员开展现场查评工作。现场查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五人,且与被查评企业无直接利益关系。现场查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十年以上在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科研院所或安全评价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经历;
  (二)一般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具备从事并网安评的知识和能力;
  (三)身体健康,满足现场查评工作要求。
  中介机构及其现场查评人员应遵守发电企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并保守企业秘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并网安评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派出机构应将本辖区并网安评实施细则、现场查评标准和中介机构并网安评工作监管办法等文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2007年11月27日发布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45号)同时废止。

同地区相关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T/CAEPI 46-2022)
同专业相关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屋市政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热电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电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发电侧电网侧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运行风险监测的通知
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2017年修订)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力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完善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分析制度 强化电力系统运行安全风险管控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