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市委美丽天津建设纲要,综合发挥法律、市场、经济和行政作用,现将调整本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化学需氧量(COD) 、氨氮(NH3-N)排污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排污费征收标准:二氧化硫每公斤征收标准为6.30元;氮氧化物每公斤征收标准为8.50元;化学需氧量每公斤征收标准为7.50元;氨氮每公斤征收标准为9.50元。
二、实行阶梯式差别收费。为鼓励低标准、惩罚超标准排放,增强企业治污减排的积极性,根据经环保部门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对4种主要污染物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1.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90%--100%之间(含100%),按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
2.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80%--90%之间(含90%),按收费标准的90%计收排污费;
3.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70%--80%之间(含80%),按收费标准的80%计收排污费;
4.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60%--70%之间(含70%),按收费标准的60%计收排污费;
5.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50%--60%之间(含60%),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排污费;
6.低于规定标准50%(含50%),按收费标准40%计收排污费;
7.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按收费标准加1倍计收排污费。
三、各级环保部门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排污收费收入管理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价格、财政、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宣传解释工作,依各自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排污量核定与排污费征收工作,力争做到依法、全面、科学、足额征收排污费。
五、各单位和企业要建立主动减排治污的长效机制,加快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的调整以及发展方式的转变,努力节能降耗、减少排放、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六、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