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5年6月1日被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废止。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总局36号令),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部分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级和北京市级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总局36号令第七条规定以外其他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备案管理,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
二、本通知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具体行业、领域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根据具体项目的安全论证、安全评价情况确定。
三、本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行市和区(县)两级备案管理。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国家级和北京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编制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相应的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五、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六、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七、国家级和北京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四)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八、国家级和北京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二)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六)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九、总局36号令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前,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将两个报告同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形成书面报告,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报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条件分析、对安全设施进行审查、竣工验收并编制相应报告,应严格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有关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实施,也可以由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实施。
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之日起20日内及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2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或者竣工验收备案。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备案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备案申请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送的单位;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生产经营单位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对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印章或者专用印章的书面凭证。
十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备案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并向生产经营单位出具、送达准予备案意见书或不予备案意见书,并加盖备案部门印章或者专用印章。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制度,将有关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论证、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验收评价报告等文件资料妥善保存、归档备查。
十四、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已经完成设计并正在施工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要求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工作,在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时,一并提交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所需文件材料。
十五、市、区(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要积极与负责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协调,加强协作和信息互通,做好有关工作。
十六、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的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以及备案文书,可以到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www.bjsafety.gov.cn)查阅和下载。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的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以及备案文书在本部门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开,供生产经营单位查阅和下载。
十七、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总局36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十八、安全评价机构对完成的评价报告及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十九、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中,总局36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二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3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