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园区)安监局,各安全培训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国家安监总局和浙江省安监局关于安全培训工作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明确安全培训责任,强化安全培训管理,提高安全培训质量,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切实摆正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位置
安全培训是一项成本低、见效快的安全生产基础性工作之一,是搞好安全生产的治本之策,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是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素质、技能的有效途径,搞好安全培训,对安全生产工作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号)等对企业安全培训工作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2010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对企业安全培训工作作了进一步强调:“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2012年,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对安全培训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企业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健全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培训监管职责;强化安全培训和考试机构的培训质量保障责任。对此,各级安监部门、培训机构、有关企业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我市安全培训工作扎实有效。
二、明确职责,切实形成安全培训工作的同心合力
市安监局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安全培训工作。具体负责全市除省部属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考核、发证和复审考核工作;受省安监局委托,履行本行政区域内除省部属企业以外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考核、发证和复审考核工作。
县(市)区安监局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除省、市负责安全培训考核以外的一般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的考核、发证和复审考核工作;指导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指导监督管理本辖区内企业班组长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村(社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考核工作。
安全培训机构承担安全培训的具体实施工作。坚持依法培训、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原则,自觉遵守国家安监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从业行为规范》,按照国家规定的培训大纲和安监部门的要求开展培训活动,对安全培训质量负责。根据省安监局要求,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要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市安监局;从事安全培训教学的教师应参加安全培训业务知识和教学能力方面的专门培训;协助安监部门做好安全培训的考核工作。
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积极组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安全资格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自主开展安全培训的企业负责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企业要委托有培训条件的机构对其他从业人员实施培训和考核;积极开展厂(矿)、车间(工段)、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指导意见》要求,积极抓好班组长安全培训;广泛开展新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切实提高新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三、加强管理,切实提高安全培训工作的质量效果
(一)规范培训工作计划。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对本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安全培训情况进行普查登记,按照企业性质、规模和从业人员岗位等情况,录入安全培训管理系统,并于每年年底前制定下年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通过培训管理系统报送市安监局,下发有关企业。企业要把班组长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责任体系,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班组长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实施方案,每年要将班组长普遍轮训一遍。要切实抓好新职工、转岗职工的安全培训,统筹安排、分类指导。
(二)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市局和各县(市)区局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管理,注重培训过程监督,防止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降低培训质量。培训机构要严格组织安全培训,落实培训大纲规定的各项要求,提高培训质量。要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考勤达不到要求的,培训机构不得向考核部门申请考核,禁止学员代训、代考。企业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班组长及三级安全培训工作的领导,定期组织开展企业内部安全培训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推进安全培训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
(三)创新培训形式载体。不断推进安全培训信息化建设,安监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培训的指导,及时公开发布培训开班信息,逐步开设网上学习平台和模拟考核系统,鼓励安监系统工作人员深入企业宣讲安全政策法规、培训安全知识技能。企业主要负责人除参加培训机构培训外,还可以采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以会代训等形式,增强内容的针对性,强化实际效果。企业一般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从实际出发,依法培训、因人施教,做到“四个针对”:针对不同时期有不同重点,针对不同工种有不同内容,针对不同对象有不同方法,针对不同层次有不同要求。企业、培训机构要结合企业生产实际,采取集中培训、半工半培、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开展安全培训,通过开设安全宣传栏,利用内部网站、报刊、板报等平台以及安全讲座、知识竞赛等时机,抓好日常安全培训教育。要通过岗位描述、技术比武、应急演练、现场事故分析、现场安全自检等方式,大力开展岗位练兵,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和能力。
(四)严格安全培训考核。按照考培分离的原则,企业“三项岗位人员”由安监部门考核、发证,其中市安监局负责考核的,监考人员从市安监局派遣或委托所在地县(市)区局派遣。其他从业人员由培训企业或培训机构考核。依托现有培训考核场所,进一步加快考核场地规范化建设,要按照培训考核大纲和考核标准要求,完善考核方式,适时更新题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实操考核。凡培训不规范的将取消考试资格,并追究相关培训机构的责任。考核中,发现替考、代考的,取消当年安全考核资格,并通报批评。各县(市)区局也要严格组织各自的监考工作,严格考核标准,确保考核质量,严禁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市局将视情抽查县(市)区局考核情况。
(五)规范培训证书管理。安全资格(合格)证书是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统一印制、市安监局管理发放的,坚决杜绝不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私自办证、发证的现象,使安全资格(合格)证书管理更加规范。在行政执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中,要把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列为重点检查内容之一,发现企业从业人员以欺骗、贿赂、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合格)证书的,要收回、注销证书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规范培训档案管理。培训档案是安全培训活动的有效记载,也是落实安全培训责任、强化安全监管的有效手段。县(市)区安监局建立的培训工作档案,主要包括安全培训发展规划、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考核以及办理安全资格(合格)证的有关资料。培训机构要健全教学和学员管理档案,如实记载安全培训过程和活动,不得伪造培训记录和档案;县(市)区安监局要督促企业建立三级安全培训档案,对各类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实行单位与个人签字管理,真实记录培训内容、技能训练科目、培训时间、培训学时及考核情况等。
(七)加强培训检查执法。坚持“以检查促培训、以执法促培训、以考核促培训、以许可促培训”的思想,把安全培训与行政审批、专项整治、审查验收、事故调查处理相结合,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的企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建立完善安全培训违法违规举报奖励制度,对典型安全培训违法违规现象适时进行媒体曝光,推动安全培训工作深入开展。各县(市)区局要分行业树立安全培训工作样板企业,通过召开现场会等方式,积极推广安全培训经验做法。逐步引入培训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市局每年对培训机构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并记录在案,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八)加强培训廉政建设。严格执行“考培分离”原则,安全培训逐步走向市场化,安监部门不得直接组织收费培训,不得与培训机构有任何形式的培训利益分成,不得干预培训机构正常的培训活动;目前设在培训机构的考点,全部由安监部门管理;安全监管人员、考务人员、培训机构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不得在培训、考核、监管过程中谋取个人不当利益,违者将依法依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