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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化工产业环保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化工产业环保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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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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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通政发〔2014〕10号

颁布部门:南通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4-03-14生效日期:2014-03-1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南通滨海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研究,现将《南通市化工产业环保准入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4日

南通市化工产业环保准入指导意见

  为规范化工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化工产业集聚程度更高、产业链更加完善、生态环境更加友好,实现化工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按照陆海统筹优江拓海、产业关联提档升级、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分类控制差别管理、尊重民意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区域准入要求

  (一)坚持“优江拓海”,统筹沿江沿海开发, 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重点产业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通政发〔2013〕13号)进行化工园区和产业布局。产业园区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加强水资源论证。

  (二)化工园区应当依法进行规划环评。规划变更应当及时履行规划环评手续。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重新开展规划环评或者进行补充规划环评,并报有权部门审查,未履行规划环评变更手续的,不予受理和审批原批准规划范围外的建设项目。

  (三)化工项目必须进入通过规划(区域)环评且环保基础设施完善的化工园区。化工园区外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允许改、扩建项目,但原则上不得新增化工生产品种,不得增加排污总量。

  (四)不得在具有集中式饮用水取水口上下游5公里,两侧1.5公里内新建涉及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工项目。

  (五)化工园区卫生防护距离内敏感目标不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到位的,不得引进新的化工项目。现有化工生产企业仅允许进行不增加排放总量、不增加环境风险的技术改造。

  二、行业准入要求

  (六)新建化工项目(含搬迁)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主要是工程投资和设备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必须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分期投产和验收的项目单次固定资产投资额必须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对部分所需投资规模不大,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属鼓励类以及化工新材料、高端精细化工、能源和生物化工等项目,以及采取化学方法进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投资规模限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土地费用),此类项目需经化工专家论证,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环保、安监等部门联合认定,其中危险固废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服务本市范围。

  (七)积极支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和高产出、高附加值、低污染、低消耗的化工项目。新建化工项目须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或行业先进水平,生产过程连续化、密闭化、自动化、智能化。

  (八)支持现有化工企业进行循环化、清洁化、无害化改造。鼓励化工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及产业链延伸,组建品种齐全、规模大、研发力量强、具备竞争力优势的大型生产企业和集团。

  (九)禁止建设属于国家、省和我市禁止类、淘汰类生产工艺、产品的项目。

  (十)禁止建设危及生态环境及人类健康安全,生产、使用及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化工项目(详见《南通市化学品生产负面清单与控制对策(第一批,试行)》)。

  (十一)从严控制农药、传统医药、染料化工项目审批,原则上不再新上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染料中间体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中间体及高产出、低污染项目除外,分别由科技部门和环保部门认定)。沿江化工园区不再新增农药、染料化工企业。原料药项目排污系数要低于《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相关要求,并按照削减10%以上的要求进行控制。

  三、总量准入要求

  (十二)项目建设排放总量严格按照《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且指标原则上在化工行业内平衡(市级重大项目及产业补链项目除外)。

  (十三)对排污总量已超过控制指标或已无环境容量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化工项目。对确需建设的,按主要污染物总量1∶2替代。

  (十四)沿江化工园区新建化工项目COD、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应低于沿江平均水平,并按照削减10%以上的要求进行控制。沿江化工园区从严控制化学品仓储等高VOC排放项目。

  (十五)沿江化工园区实行企业总数控制,新上化工企业实行开一关一 (南通市范围内搬迁入园项目除外,但不得增加排污总量) 。

  (十六)建立项目污染排放总量与税收、财政贡献度联动挂钩制度,对排放污染物在我市而税收贡献等在外地的化工项目一律从严控制。

  四、民意准入要求

  (十七)严格按照《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意见》(苏环规〔2012〕4号)实行公众参与。环境敏感项目调查对象应包含可能受到建设项目影响区域、流域的政府,人大、政协的代表或委员。污染影响可能涉及相邻县(市、区)域的,应征求相邻区域政府意见。

  (十八)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应当秉承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开展公众参与,认真考虑公众意见,并对公众参与的程序合法性、形式有效性、对象代表性、结果真实性及时效性负责。市级审批或核准的化工项目必须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或海洋与渔业局对其公众参与调查问卷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证明文件。

  (十九)环境敏感的化工项目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属于中、高风险项目,环保部门暂停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待调整实施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审批。对社会稳定风险等级评估结果属于低风险的敏感项目,要做好公众意见解释工作,妥善处理群众合理诉求,注重隐患排查和有效控制。

  五、污防准入要求

  (二十)建设单位必须配套合适的生产废水预处理措施和设施,尤其应关注特征污染因子的治理对策,污水处理工艺设计必须考虑生产过程使用或产生的高毒害或生物抑制性强、难降解有机物的处理单元。高氨氮、高盐份、高浓度等废水应配套单独的预处理措施。污水排放必须满足《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等有关标准要求。

  (二十一)建设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工艺废水管线应采取地上明管或架空敷设,不得埋入地下,污染区防控区地面应进行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

  (二十二)建设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生产、储运及污水处理过程中的有组织、无组织废气治理,尤其是恶臭废气的污染防治,应优先考虑低温冷凝等适用技术回收物料,采用气相平衡管或其他可靠的集气措施对废气进行有效收集和有针对性地焚烧、吸收、吸附处理,确保排气筒与厂界达到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要求。

  (二十三)固体废弃物处置必须符合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要求,危险废弃物必须设置符合国家要求的临时贮存设施,原则上应由园区集中处置,转运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并进行严格监控。严格控制企业自建危险固废焚烧炉。

  (二十四)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区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实现联动,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按规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二十五)化工项目按《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要求开展环境监理。

  六、其他

  (二十六)本《意见》适用于南通市辖区内新、改、扩建和迁建化工项目。

  (二十七)沿江化工园区指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如皋市沿江经济开发区、海门灵甸工业集中区、启东滨江精细化工园等。

  (二十八)环境敏感的化工项目指涉及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污染物排放量大、主流媒体或社会群体关注度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同类项目在其他地区引起过社会稳定问题等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化工项目。

  (二十九)本《意见》中涉及的国家政策标准和行业政策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照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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