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工伤康复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康复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康复目录》适用于本市工伤康复定点服务机构向参保人员提供康复服务的支付管理。未列入《康复目录》的康复项目,不得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禁止事项
工伤康复定点机构不得将《康复目录》范围以外项目改变为《康复目录》范围内项目申报,也不得分解、套收、靠收康复项目费用。
三、动态管理
为适应工伤康复技术发展需要,满足工伤人员康复需求,《康复目录》实行动态信息维护,逐步将经卫生、物价部门核准且疗效确切、价格适宜的康复新项目纳入康复目录范围。
四、有关要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各定点康复机构要抓紧做好《康复目录》数据库调整、完善等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康复目录》所列项目名称、支付标准、支付范围,加强对康复项目的支付管理。
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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