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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及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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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安办〔2014〕19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14-03-13生效日期:2014-03-13

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及有关单位:

  为认真吸取“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的深刻教训,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重要要求,全面加强我市油气及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生产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及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3月13日

  (联系人:高洁;联系电话:28208722)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及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对“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的重要指示和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加强我市油气及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生产工作,构建输送管道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输送管道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一)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输送管道权属单位应当完善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用于安全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和有效使用;切实将管道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日常制度建设,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完善管道安全技术防护措施

  输送管道权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管道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严格按照《埋地钢质管道外防腐层修复技术规范》和《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腐绝缘与阴极保护措施;严格按照《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等规范、规程和标准设计安装防雷、防静电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检测;管道经过的封闭空间应当设立泄漏报警检测设施;积极采用管道泄漏监测定位等新技术,配备压力、流量等信息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设置必要的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

  (三)加强日常维护管理

  输送管道权属单位应当根据管道实际走向在管道沿线设置明显地上标志物,建立管道“三桩一牌”(包括里程桩、转角桩、标志桩、警示牌),定期检查标志物完好情况,及时修复、更新损毁或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标志物;认真完善管道巡护制度及措施,根据沿线安全环境,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及时发现、处理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和隐患,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及时上报所在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坚决杜绝巡线不及时、监护不到位等现象。

  (四)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输送管道权属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编制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预案应符合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且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能够做到有效衔接;定期组织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完善和修订;应建立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抢险作业应当制定具体方案,作业前应当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并对重点部位进行监护;一旦发生管道事故,权属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积极组织有序疏散、撤离。

  二、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不断强化监督检查力度

  (五)加强对管道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全面做好输送管道的安全监管工作;负有监管职责的各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积极搞好沟通协调,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和隐患整改落实工作;各区县政府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要成立管道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责任部门,切实做到管道安全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各乡镇(街)要及时掌握和了解途经属地管道的基本信息,发现有占压、施工、取土等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共同对违法行为进行治理,确保输送管道运行安全。

  (六)继续深化管道占压专项治理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在前期专项治理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对管道占压治理工作的协调推动力度,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各区县政府和相关街镇要积极组织限期拆除;对在管道保护距离内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要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搬迁、清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对暂时无法解决的,必须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期限、责任、措施、资金和应急预案;对危险性大、难以清理的占压问题,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天津市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实施市、区两级挂牌督办。

  (七)依法依规加大事故调查处罚力度

  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各类管道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要建立管道安全生产问责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对管道规划、项目核准、评价评估、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审查把关,对因监管不力造成责任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尽快出台并认真落实《天津市地下管线防外力破坏管理办法》,凡因擅自施工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管道权属单位因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事故的,也要依法承担相应事故责任。

  三、建立政企联动的管道安全运行长效机制

  (八)加强输送管道的规划、设计与管理

  输送管道权属单位在管道建设规划总体布局和选址时应当符合相关城市规划要求,要与规划用地布局相协调,尽可能避免与城市防洪、道路交通以及地下管线、地下轨道交通等各类地下空间和设施交叉和并行;与居民区、工厂、学校、医院、商场、车站等人口密集区以及建(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公用地下管线、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等有安全保护距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等强制性要求。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统一、完整的管道分布地理信息图和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对穿(跨)越公共区域的管道应当进行普查并建立档案;同时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批程序,严把新项目审批关,依法依规做好输送管道的行政许可工作。

  (九)积极探索建立政企联防协管机制

  在企业进一步加强管道巡查维护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地方政府与企业联防协管机制,由相关区县、街镇或村委会与企业签订管道安全保护联防协议,建立联防协管队伍,共同维护管道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基层综治办和安监办的作用,建立网格化联动机制,实施分段化管理,及时发现和劝阻、制止、反馈上报、配合处理各类危及管道安全的问题,并跟踪落实,共同维护管道运行安全。

  (十)积极推进各部门联合执法

  探索建立和完善市、区、街镇管道安全保护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或协调机构的作用,深入研究解决输送管道安全管理的深层次问题,督促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提高执法检查效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安委会办公室要不断提高综合监管和协调能力,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协调与合作,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和方法,采取联合执法、联合会商、联防联治等有效措施,确保输送管道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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