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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主要管理人员配备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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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京建发〔2014〕72 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筑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4-03-10生效日期:2014-04-01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区、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轨道交通各参建单位:

  为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规范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经验,研究制定了《轨道交通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主要管理人员配备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参建单位应参照本《指导意见》配备施工现场主要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对建设规模或施工风险大的工程,或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时,各参建单位应相应增加相关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各参建单位项目机构应同时配备与工程规模、特点等相适应的其他管理人员,确保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建设单位应在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参建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

  三、施工、监理单位施工现场主要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应与工程项目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一致,并应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人员变更时,应遵从合同约定,变更后人员的资格经历原则上不得低于变更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四、建设单位原则上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施工、监理单位主要安全质量管理人员配备及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季度履约考评。

  施工单位应充实、增强项目机构安全质量管理力量,加强项目机构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管理,督促项目机构落实安全质量管理职责。

  监理单位原则上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施工单位项目机构主要安全质量管理人员的配备及到岗履责情况检查,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报建设单位处理。

  五、本《指导意见》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轨道交通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主要管理人员配备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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