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4日
成都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成都市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下同)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完成年度消防工作情况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消安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市政府消安委于每年1月10日前组织对各区(市)县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内容以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文件以及市政府与各区(市)县政府签订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为依据,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部分。
第六条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实地考核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第七条 消防工作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按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本辖区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责任事故;
(二)本辖区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火灾责任事故。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消安委向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报送市政府安委会作为成都市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价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市)县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市政府消安委。
第十二条 经市政府审定的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区(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各区(市)县政府应对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月5日前将年度消防工作自查情况报告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消安委。
第十五条 各区(市)县政府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对各区(市)县的消防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由市政府消安委依据本办法结合年度消防工作部署情况研究制定;对市政府消安委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由市政府消安委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消防工作考核年度。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