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设区市安全监管局、有关省属企业:
为增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全面提升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装备技术水平,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十条红线》,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28日
河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十条红线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采矿、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或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委托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三、必须认真落实规章制度、安全责任制及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四、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五、必须定期对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系统设备进行检测检验,严禁未经检验合格带病运行。
六、必须落实井下防探水规定,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情不清且未采取有效防探水措施的情况下,严禁冒险作业。
七、必须制定采空区治理方案,对采空区进行有效治理。
八、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且风速、风量、风质符合规定要求。
九、必须加强露天矿山边坡监测监控,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作业。
十、必须严防事故的发生。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发生事故的小型生产、基建矿山,一次死亡1人的停产整顿半年,一次死亡2人的停产整顿一年,1年内累计死亡3人以上和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