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
《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厅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水利厅
2024年10月28日
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印发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切实发挥安责险风险防控和事故预防功能,进一步提升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水利施工行业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水利建设安责险)实施办法。
一、保险定义及保险范围
(一)保险定义。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水利工程建设(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项目的投保主体,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对投保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的商业保险。
(二)保险范围。水利建设安责险保险责任包括投保施工企业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含劳务分包单位从业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等)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安责险发生的经济赔偿,不影响投保单位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二、基本要求
(一)项目参保。水利建设安责险以项目施工标段为单元由承包的施工企业投保。投保单位应在工程开工之前完成投保,保险期限应覆盖整个施工期。对于已开工水利工程,未投保安责险的应根据剩余工程情况进行投保,保险期限应覆盖剩余施工期。鼓励各地先试先行,根据本地实际积极探索由项目法人以项目为单位统一投保模式。
(二)保费计取。对于新开工水利工程,安责险费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中列支,由投保单位与保险机构协商签订合同后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分摊给从业人员个人。项目法人应将安全生产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独列支,保障安责险费用足额到位。
(三)费率确定。在保险基准费率指导下,科学运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保险机构应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工程实际风险情况,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保险费率可根据事故记录和等级、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程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配合隐患排查及整改、是否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等情况确定。
三、投保要求
投保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与项目所在地具备承保资格的保险机构就该项目签订水利建设安责险保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险费用。承保机构在收到全额保险费后应出具相应保险单。保险单应标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工程承包单位名称、项目工期、保险缴费金额、保险责任限额、保险期限等信息,并录入安责险综合服务信息平台。
四、承保要求
(一)承保机构基本条件
承担水利建设安责险的承保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或者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2.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3.配备足够的风险管理专业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
4.具备提供专业水利施工事故预防服务的能力;
5.具有覆盖开展安责险保险业务所在地的服务能力;
6.使用的水利建设安责险保险条款已经过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二)承保机构的确定
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所有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均可参与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采取共保体方式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但不得垄断市场,限制、排斥竞争。为顺利推动水利建设安责险各项工作,提高保险服务质效,按照便于管理和自愿的原则,凡是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保险机构(共保体)在展业前可自愿与省水利厅就费率优惠、理赔服务、事故预防服务等事项进行协商,对于协商一致的保险机构,省水利厅与其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省水利厅每年定期对签约保险机构的商业信誉、偿付能力、开展责任保险的业绩和规模、事故预防服务和事故损失赔偿服务及投保单位投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相关结果实施动态调整。
五、事故预防与理赔服务
(一)事故预防服务制度、流程及标准
保险机构应依据应急管理部发布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 9010-2019)及水利部、省水利厅制定的相关事故预防服务指南、规定等标准协助投保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服务相关工作。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规范事故预防流程,完善事故预防服务质量保障体系,选择经验丰富、服务规范、专业水平较高的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工作。保险机构应为投保单位建立服务档案,记录和保留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资料,确保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可追溯,服务档案真实完整。
(二)事故预防服务形式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承保机构根据各地水利工程项目规模、风险分布、人员状况、安全管理基础和历史事故情况,结合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需求,有针对性的制定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方案并开展事故预防服务。保险机构可依靠自身安全专业技术人员、聘请外部水利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委托具有水利施工安全方面经验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等多种方式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保险机构开展现场事故预防服务时,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情况进行组织协调,对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整改。对事故预防服务过程中发现的相关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相关水行政部门要监督整改到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计入信用评价系统。
鼓励各保险机构创新事故预防服务形式,联合建立或委托专业的事故预防服务组织,统一标准、统配力量、统筹费用联合开展事故预防服务。
(三)事故预防服务内容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为投保单位员工、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
2.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
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4.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
6.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
在1个保险年度内,承保机构至少为被保险项目开展1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至少为被保险项目提供1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安全评价或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服务。具体服务内容、频次、时间节点等,承保机构应提前与投保单位协商并在协议或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方案中明确。保险机构的预防服务不免除投保单位承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险机构开展服务时,投保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告知保险合同中明确的重要事项,并对排查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四)事故预防服务费用
保险机构应将实收保费中不低于15%的部分作为事故预防服务专项费用。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实行足额提取、集中统筹、政府监督、专款专用。
(五)保险理赔服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在开展安责险保险业务的县(市、区)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理赔服务团队接到报案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协助抢险救灾和事故处理等工作。在事故发生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先行支付确定的赔偿保险金;对赔偿保险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先行赔付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保险责任相应的赔偿金额;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向投保单位发出不予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同一投保单位从业人员获取的保险赔偿应当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六、承保服务评估
省水利厅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保险机构的事故预防服务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故预防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事故预防服务方案的实施情况;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的专业能力;投保单位的满意度;投诉处理及理赔服务情况等。
七、信息平台建设
省水利厅建立全省统一的 “安责险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并积极推进保险机构将自身业务系统与安责险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对接,实时进行数据交换。投保单位通过信息平台进行投保信息、企业信息更新,政策培训学习、隐患排查、事故预防服务的线上反馈等工作。
八、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水利厅安委会负责全省水利建设安责险工作的统筹部署,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厅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业务范围内安责险相关指导工作。厅安委办负责安责险实施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责任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安责险日常工作。
(二)扎实稳妥推进。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水利建设安责险工作的组织落实。对保险机构承保行为、理赔、事故预防等相关服务实施监督;对辖区内水利施工项目事故预防服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核查事故预防费提取及使用情况;关注辖区内保险机构恶性竞争行为;协调解决有关赔偿纠纷;及时上报本地区水利建设安责险违约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和处罚建议。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安责险投保和事故预防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投保安责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严肃查处;对于未按合同约定和规定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投保单位反映问题多的保险机构,及时上报省水利厅,由省水利厅按相关规定处理并通报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水利建设安责险政策宣讲,广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普及教育,引导水利施工企业充分认识推行安责险的重要意义,提升保险机构及第三方机构服务水平,促进安责险健康发展。各市、县水行政部门要将全面实施安责险的工作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所有水利施工企业和水利工程项目施工主体。
(五)实行动态管理。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的日常监管,认真收集并逐级向省水利厅上报相关信息。对于赔付及时、服务周到,投保单位反映好的保险机构,省水利厅将记入良好行为记录;对于不按规定进行事故预防服务、随意突破费率标准范围、恶意竞争或因在理赔过程中推诿扯皮、讨价还价等违反相关规定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保险机构,省水利厅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采取通报保险行业主管部门、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等措施。
九、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