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办事处),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炭企业,重庆煤矿安全培训考试中心及各考试点:
《重庆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已经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2014年3月13日
重庆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市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第四条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五条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设立重庆煤矿安全培训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承担全市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产煤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重庆市属矿业公司符合重庆煤矿安全培训考试点(以下简称考试点)建设标准的,可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提出申请,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考试点的设置。
考试点设置工作,坚持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高效便民原则。
第六条 考试中心的职责是:
(一)制定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
(二)承担重庆市煤矿安全培训考试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
(三)承担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考试点工作;
(五)承担重庆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考核发证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考试点职责是:
(一)承担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负责计算机网络、考试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三)承担考试中心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考试点标准及配置
第八条 考试点建设标准及配置:
(一)人员配备。考试点应当配备不少于5名考务工作人员。考务人员要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确保考务人员的工作能力。
(二)办公及考试场所。
1.考试点办公场所不少于40平方米,考试场所应当分别设置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备考场所和待考人员等候休息场所。
2.考试点应当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及辅助设施,包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3.考试点应当设置不少于1个计算机考试考场或者不少于1个实际操作考试考场。
4.考试点应当设置公示板,公布考试点管理规定、考试规则、考试科目时间表、考生注意事项等。
5.考试点应当设有考生咨询处、考生物品存放处、茶水供应处。考试点醒目位置应当悬挂标明考试点名称的标牌(标牌大小规格为35.9厘米×22.5厘米)。
(三)计算机考场基本配置。
1.考试计算机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建设,确保无安全隐患,并选择环境安静、便于管理、整洁、通风好的标准教室,考试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消防设施按标准配备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2.考试点应当设置有关安全指示标志、安全警示标语、考场规则等。
3.每间计算机考场至少安装两台网络摄像机,用于对考试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同时接入国家监控平台。考试点机房网络接入应当配备不小于2兆的光纤。
4.在考场入口设置1-2台身份证读卡器或者其他身份识别设备。
5.考试用计算机不少于30台,并留有足够的备用电脑,各考位之间设置有效的间隔设施。
(四)实际操作考试考场基本配置。
1.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要求,根据不同的作业类别配备相应的设备、仪器、工具、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考试耗材、消防器材等。
2.必须按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和消防各项要求设置。
3.考试点应当设置有关安全指示标志、警示标语、考场规则等。
4.至少安装两台摄像机,用于现场录像,有条件的考场应当安装网络摄像机,对考试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同时接入国家监控平台。
5.在考场入口设置1-2台身份证读卡器或者其他身份识别设备,供核对考生身份使用。
第四章 考试方式
第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分为煤矿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煤矿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煤矿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在具备实际操作考试条件的考试点,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者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一条 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应重新接受煤矿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12个月。
第五章 考务流程及管理
第十二条 考试中心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考试计划,并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
第十三条 考试中心应当将报名所需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等传考试点所在办公场所公示,考试点根据考试计划做好报名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报考人员报名时,必须携带身份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相关专业证明等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考试点对报考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考试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并录入报考人员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考试点在考试前3天必须在网上申报考试计划。考试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安排,确定考试时间并通知考试点,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给予说明。
第十七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前,由考试中心通知考试点根据考生类别准备相应的考试场所、设备、工具和辅材。由考试点选派相应的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并报考试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考试试题应从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选定。
第十九条 考试当天,考试点工作人员应提前1小时对系统、设备和网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和考试中心联系。
第二十条 参加考试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 现场监考员、考评员和巡考员应分别配戴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制发的《重庆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考员证》、《重庆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评员证》和《重庆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巡考员证》。
第二十二条 考点监考人员对考试人员进行身份核对后,按照准考时间,开始考试。
第二十三条 考试期间,承担考试任务的考试点要安排专人对煤矿安全生产知识考试进行现场监考;考试点安排考评员对实际操作考试进行现场评分。考试中心安排专人对煤矿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进行远程视频监控或巡考。
第二十四条 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并签名,连同打印出的考试成绩一起封入档案袋,交考试中心存档。
第二十五条 考试点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录像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六章 考试试题
第二十六条 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使用全国统一考试题库。全国统一考试题库分为国家级题库和省级题库。
第二十七条 考试试卷应当按照组卷规则,由计算机在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
对参加初次取证考试的,试卷中国家级题库试题比例应当保持在80%以上;对参加复审或者延续复审考试的,试卷中国家级题库试题比例应当保持在50%以上。
第七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二十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提出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可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
(一)携带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三)未在规定座位上答题或者在规定不得离开考场的时限内,未经允许离开考场的;
(四)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其他一般的考场违纪行为。
第二十九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并由考试机构作出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告,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期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算:
(一)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二)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
(三)使用具有无线信号接收功能的电子设备,以及具有信息存储、读取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四)夹带、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或者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五)其他严重的违纪行为。
第三十条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参与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考试开始时间或者结束时间的;
(二)提示考生答卷,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露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三)未认真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较大范围作弊的;
(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的违纪行为。
第三十一条 考试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直至取消考试点考试资格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未认真履行职责,考场存在安全隐患,考试准备工作不到位的;
(三)协助考生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漏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四)其他的违纪行为。
第三十二条 考生、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考试机构申请复核。
第八章 证书管理
第三十三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并符合安全资格准入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可以向考核发证部门申领相应类别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从事相应工作的资格凭证,其式样和编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以上考核发证部门颁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五条 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证书遗失,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申请。
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换发证书。换发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原证书收回。
补发、换发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其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并应当备注说明。
第三十六条 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每3年复审1次。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换证的,应当在期满60日前,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手续。
第九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七条 考试中心对重庆市煤矿安全培训的考试信息及时在网上公布,并与全国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实现对接。
第三十八条 考试中心和考试点采集的考试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的职责及要求
一、监考人员
(一)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考工作,由考试点选派;监考时,佩带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
(二)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严肃考场纪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报告考试机构。
(三)严格核查考生准考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
(四)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试注意事项。
(五)监督考生按规定考试,制止考试违纪行为。
(六)严格遵守监考有关纪律和规定。
(七)考试结束,组织核对和整理考试情况。
二、考评人员
(一)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评分工作,由考试点选派;考评时,佩带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
(二)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技师以上资格,实际从事相应专业和岗位5年以上,熟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严格执行考试有关规定,对考试场地、设备、工具和辅材等进行核查和检验。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分,填写考评记录,具有独立的考核评分权力。
(五)严格遵守考试有关纪律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