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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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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4-01-25生效日期:2014-01-25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反映。

  深圳市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5日

深圳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3〕5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辖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辖区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会同市综治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委、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文体旅游局、住房建设局、应急办组成考核工作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组每年2月上旬前对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和明察暗访等形式,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年度自评的基础上实施年度考核。

  第六条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并实施。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考核准备。考核工作组根据年度工作实际,于每年1月5日前制定并公布考核方案、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
  (二)各区自评。考核对象总结上一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对照考核方案、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并于每年1月30日前将自评情况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三)考核实施。每年第一季度,由考核工作组按照考核方案、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第八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经市政府审定考核结果后,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向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九条 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门和市安委会,作为对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和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第十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向市政府作书面检讨。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政府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向市政府作书面检讨。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故意干扰、阻碍考核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凡是年度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发生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火灾事故的,发生火灾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和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辖区消防工作进行考核,逐级构建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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