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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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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安监总厅管四〔2014〕37号

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通用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4-04-11生效日期:2014-04-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0至2013年,全国工贸行业共发生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以上事故67起、死亡269人,分别占工贸行业较大以上事故的41.1%和39.9%。事故暴露出部分工贸企业缺乏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检测不通风盲目作业;作业人员培训不到位;防护设备设施配备不到位;未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盲目施救导致伤亡人数扩大等主要问题。

  为进一步督促工贸企业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有效防范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的发生,遏制因盲目施救导致伤亡人数扩大的现象,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落实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行为,普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避免盲目施救,遏制事故多发态势。

  二、主要内容

  (一)要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进行确认。

  1.要摸清本企业有限空间情况,并建立管理台账,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有限空间作业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审批表可参考附件)。

  2.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要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管理制度,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要进行安全交底,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作业安全负主体责任。

  3.要对本企业所有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掌握有限空间作业基本安全知识,具备有限空间作业的技能。

  4.要制定可靠有效的有限空间事故应急预案,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要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逐条进行确认。

  1.作业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2.作业前必须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并将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和应急措施告知作业人员;

  3.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

  4.必须对有限空间的氧浓度、有毒有害气体(如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浓度等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后,方可作业;

  5.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呼吸器、通讯器材、安全绳索等防护设施和应急装备;

  6.作业现场必须配置监护人员;

  7.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保持出入口畅通;

  8.严禁在事故发生后盲目施救。

  (三)大力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大力宣传《暂行规定》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提升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有限空间作业技能。

  1.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省内工贸行业安全监管人员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

  2.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有关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重点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本文转发至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和所有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关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开展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有限空间作业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落实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各项具体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零容忍,立即责令整改,并依据《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罚。

  (三)坚持常抓不懈。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量大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以钉钉子的精神,坚持不懈地抓下去,抓出成效,实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规范化管理,促进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附件: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样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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