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中“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已于2018年3月1日被《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代替,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我部组织编制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参照执行。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应急办张龙毛剑英
电话:(010)6655698966556461
传真:(010)66556988
附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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