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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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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4-04-11生效日期:2014-04-11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市政府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禁燃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禁燃区为本市建成区范围(含双阳区建成区)。

  三、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为以下燃料或者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蜂窝型煤、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等);

  (二)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已有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在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单台额定功率29MW及以上的集中供热锅炉、热电联产锅炉除外)。

  五、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在集中供热管网或者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改用集中供热或者改用天然气;未在集中供热管网或者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改用电、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以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一)2014年12月31日前,淘汰三环路以内及净月小合台工业区内单台额定功率7MW(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使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二)2015年12月31日前,淘汰四环路以内及净月大学城建成区内单台额定功率7MW(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三)2016年12月31日前,淘汰本条(一)、(二)项以外建成区和双阳区建成区内单台额定功率7MW(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四)单台额定功率7MW(每小时10蒸吨)以上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具备并入热电联产管网条件的,应当及时并入热电联产管网。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将依法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七、本通告由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市发改、财政、公用、工信、规划、建设、环保、工商、质监、行政执法、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严厉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三环路为:西环城路、自立街、安庆路、东风大街、兴顺路、蔚山路、南环城路、彩宇大街、卫星路、东环城路、北环城路围成的闭合区域。

  四环路为:西湖大路、超达大路、南四环路、卫星路、世纪广场、世纪大街、南湖大路、洋浦大街、102国道、龙湖大路、北四环路、西四环路围成的闭合区域。

  净月小合台工业区范围:净月大街、金鑫街、金河街围成的闭合区域。

  净月大学城建成区范围:净月大街、丁二十二路、新城大街、世纪广场围成的闭合区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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