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要求,确保完成我市2014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减排指标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内排放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等主要污染物的单位,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自2014年7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内的火电厂(含企业自备电厂)排放污染物不能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的,应当自行治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重点减排项目及完成时限要求:
(一)2014年9月30日前,大唐长春第二热电有限公司完成1、2号机组脱硫设施建设并稳定运行;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1、2号机组脱硝设施建设。
(二)2014年12月31日前,长春热电发展有限公司完成6号机组脱硝设施建设,完成3、4、5号机组脱硝设施建设前期准备并实现开工。
(三)2014年6月底前,吉林宇光能源长春高新热电厂完成1-3号机组脱硫设施调试并稳定运行,确保综合脱硫效率不低于70%。
(四)2014年6月底前,长春新大石油集团农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完成硫磺回收装置设施建设并投入运行。
(五)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动能分公司9号炉脱硫设施全年稳定运行。
(六)国电吉林龙华长春热电一厂(新厂)1、2号机组,大唐长春第三热电厂2号机组,华能九台电厂1、2号机组脱硝设施全年稳定运行,确保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70%。
(七)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1-6号新型干法水泥窑脱硝设施全年稳定运行,确保脱硝效率不低于50%。
四、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重点减排项目及完成时限要求:
(一)2014年8月底前,长春西部(汽车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并通过验收。
(二)2014年4月底前,北郊污水处理厂完善中控及在线监控系统,污水处理设施全年稳定运行。
(三)2014年7月底前,双阳污水处理厂完善中控及在线监控系统,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四)2014年5月底前,东南污水处理厂完善中控及在线监控系统;6月底前深度处理工程稳定达标。
(五)2014年7月底前,南部污水处理厂完成进口氨氮仪表数据与中控系统的连接工作,达到减排核查要求。
(六)长春北部(高新北区)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全年稳定达标运行。
(七)2014年12月底前,九台市卡伦镇污水处理厂、串湖(两甲)污水处理厂、米沙子镇污水处理厂、兴隆山镇污水处理厂完成建设任务,并投入试运行。
(八)2014年12月底前,北郊污水处理厂扩建和提标改造工程建成投运,并通过验收。
(九)2014年12月底前,西郊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完成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
(十)2014年12月底前,德惠市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完成建设任务。
(十一)2014年12月底前,双阳垃圾处理场垃圾渗滤液处理项目建成并稳定运行。
(十二)2014年8月底前,农安县利民垃圾处理场和九台市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项目稳定运行,并通过验收。
(十三)2014年12月底前,德惠市永丰纸业有限公司生化处理及深度治理工程建成投运,并通过验收。
(十四)榆树市中华帝斯曼生物中间体(长春)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全年稳定达标运行。
五、农业源减排项目完成时限及要求:
2014年9月底前,朝阳区2家、宽城区8家、双阳区11家、榆树市88家、农安县100家、德惠市45家、九台市39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企业)完成粪污治理设施建设并投入使用。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逾期未完成减排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七、本通告由长春市环境保护局会同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榆树市人民政府、农安县人民政府、德惠市人民政府、九台市人民政府、双阳区人民政府、朝阳区人民政府、宽城区人民政府、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