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安监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第十二条:“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规定,现就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相关人员重新参加安全培训作出如下通知:
一、各区、县(市)安监局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安全培训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树立“安全培训不到位就是重大隐患”的理念,不断增强做好安全培训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对2012年3月1日以后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全面梳理。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安全培训合格证)以及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负有直接责任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收缴,并于5月15日前统一交至市安监局人事培训处。与此同时督促上述人员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三、今后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各级安监部门在调查处理事故的同时,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相关人员的相关证件进行收缴并督促其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四、市安监局人事培训处将结合即将开展的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对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的,将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