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政府安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安徽省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办法》已经2014年省政府安委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4月21日
安徽省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遏止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当地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整改期限及治理方案。
第三条 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督促实施。内容包括: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四条 各级行业、领域主管及安全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上报及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列出清单及时报送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经汇总后报送上一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以便进行挂牌督办。
第五条 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省政府安委会对跨地区或可能导致特别重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实行跟踪督办。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各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协调工作。挂牌督办部门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进展情况检查,每季度召开一次推进会议,指导、协调解决治理过程中的问题。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本级政府。
第六条 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实行动态管理。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个月对挂牌督办的隐患进行一次清理,对完成整改任务的及时销案,对新增的隐患及时进行挂牌督办。
第七条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向有关市政府下达《安徽省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以下简称《挂牌督办通知书》),同时抄送省直行业、领域主管部门。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重大安全隐患名称、督办事项、督办要求。
第八条 市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挂牌督办通知书》的要求,于15日内将整改落实措施、完成整改时限、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领导及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等书面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并办理下列事项:
(一)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制;
(二)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三)组织专家对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四)隐患治理期间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五)对采取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现场验收;
(六)对整改无望或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依法提请本级政府予以关闭。
第九条 在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跟踪督办期间,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跟踪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并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必要时,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可派出督查组进行现场督办。
第十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中有关督办事项全部整改落实完毕后要及时上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核实后解除督办。
第十一条 各市政府要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加强督导检查,严格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 各市政府要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行政问责制,对排查不彻底、报告不及时、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部门、企业和相关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因隐患整改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从重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挂牌督办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