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6号,以下简称《意见》),调整完善了我省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了安监部门在职业卫生预防环节依法实施监管的工作职责。为全面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切实做好我省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调整的重要意义
《意见》对职业卫生监管职责作出调整,是我省完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重大举措,对进一步加大职业卫生监管力度、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安监部门要充分认识调整完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对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保护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的重要意义,认清肩负的职责和使命,切实增强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抓紧落实职能调整后相关工作任务,保证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认真贯彻《意见》精神,加快监管机构队伍建设
各地要依据《意见》关于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规定,努力做好职责调整工作。要加强与机构编制部门和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相关要求,尽快理顺关系,构建责权相当、上下一致、运转有序的职业卫生监管机制。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和工作的交接,确保职责调整过程中各项工作连续性和平稳过渡。
各地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的职责以及本地职业卫生监管的需要,加快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队伍组建,充实专业监管人员,配备适应职业卫生监管工作需要的车辆、快速检测设备、个体防护用品等技术装备,尽快开展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三、加强沟通协调,完善监管工作机制
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各级安监部门要做好将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作为加强当前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控制的主要内容,列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同时部署、同时推进、统筹考核。要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对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地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情况,定期分析形势,研究解决职业卫生监管工作重大问题,并结合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联合执法。
四、严格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搞好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控制
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是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的内在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等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要按照分工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未依法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和补救措施,确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严格职业卫生监管,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执法检查,监督指导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职业卫生工作责任制,健全并落实各项职业卫生规章制度,落实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保护措施,加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相关信息的存档与管理。要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为重点,抓好日常监察、专项监察,重点监察、定期监察,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构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
职业卫生监管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依据科学的检测数据,必须具有强有力的技术服务支撑。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逐步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较为完善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与支撑体系”规划,各地要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投入,在全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下,落实职业卫生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归口管理,建立规范资质认定工作,积极创建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整合利用现有技术服务机构,发挥其专业技术支撑作用。要逐步建立职业安全健康专家人才库,真正使专家为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检查、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等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以满足新形势下职业卫生监管工作需要。
七、加大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培训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网络等媒体平台,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普及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控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部门要全面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安监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各行业部门要加强对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用人单位守法观念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意识。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危害防护知识,使其掌握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增强其防护意识和能力。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