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新修订的《浙江省省级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已经厅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10月24日
浙江省省级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入选省级应急管理专家库的人员。省应急管理厅是省级应急管理专家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省应急管理厅建立省级应急管理专家库,按照专家技术支撑服务方向,分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综合保障和职称评审等五个类别。根据工作需要,在每个类别中遴选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作为高级别专家,牵头组建专家顾问小组,作为提供应急管理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撑的中坚力量。
第四条 省应急管理厅成立专家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家的统筹协调、资格认定、监督管理、综合评估、聘用解聘,并承担省级应急管理专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专家管理系统”)维护和相关信息审核、更新、发布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工作职责、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专家工作职责
(一)参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领域的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规划、预案等研究、论证和制定修订工作;
(二)参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领域的各类专题调研、形势研判、课题研究、评审论证、应急演练等活动;
(三)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及咨询评估等工作;
(四)参与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督查检查及项目安全审查、评估、评审、验收等工作;
(五)为应急指挥体系、预案体系、救援体系及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及决策咨询服务;
(六)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领域的新闻宣传、舆情应对及培训、考试等提供技术支持;
(七)完成省应急管理厅委派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专家基本权利
(一)配合委派单位进入任务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及向有关人员了解真实情况;
(二)对发现的有关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有向应急管理部门反映;
(三)不受他人干预,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独立自主做出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
(四)执行委派任务结束后,获取劳动报酬;
(五)参加相关会议和培训,并对应急管理工作和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专家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规定,服从主管单位管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委派工作任务,及时反馈任务执行情况;
(二)遇有突发事件和其他紧急情况,接受省应急管理厅委派,按时赶赴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调派;
(三)积极参与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委派的工作任务;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认真执行委派任务,敢于坚持原则,如实反映情况,任务结束后按照要求提供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书面意见;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服务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自觉遵守有关回避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专家选聘
第八条专家选聘的基本条件为:
(一)政治立场坚定,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爱应急管理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愿从事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技术支撑服务工作,根据自身技术服务领域,自觉接受省应急管理厅委派的任务;
(二)熟悉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领域等应急管理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技术、行业标准规范,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省内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
(三)原则上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资历,并拥有本专业领域10年以上工作经验;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正常参加专家活动。
第九条 对业务能力水平非常突出、突发事件处置实践经验非常丰富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职称、经历、年龄条件。
第十条专家选聘程序
(一)申报。省应急管理厅发布选聘省级应急管理专家通知,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含中央在浙单位)符合条件人员按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报所在单位进行申报。
(二)推荐。有关单位和部门在专家申报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实际进行初审和推荐,在《浙江省省级应急管理专家推荐表》(附件1)中填写推荐意见,对专家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推荐专家的质量。
(三)审核。省应急管理厅根据有关单位和部门推荐情况,对报名人员资格条件、专业背景、履职能力进行综合审核,本着好中选优、优中选强的原则确定拟聘任专家名单。
(四)公布。省应急管理厅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组织拟聘任专家签订《专家承诺书》(附件2),并将专家名单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颁发专家聘书。
第十一条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自动解聘。每届专家库中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紧缺时,可由省应急管理厅相关处室(单位)提出建议增补的专家人选,按本办法经审核、公示后颁发专家聘书,任期与届内其他专家相同。
第四章专家使用管理
(一)专家的委派坚持“行业对应、专业对口、随机抽取、激励择优、规范有序”的原则。省应急管理厅相关处室(单位)委派专家时一般应在专家管理系统中完成,如遇突发紧急任务,须在任务结束后补齐委派手续。
(二)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紧急处置、应急救援或有特殊专业需求等情况需委派专家时,如库内专家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使用库外专家。库外专家原则上应从应急管理部专家、外省省级应急管理专家、省直部门(单位)有关领域专家及中央在浙、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推荐的专业人员中选择。符合省级应急管理专家条件的,可按程序及时进行增补。
第十三条 专家信息化管理
(一)省应急管理厅建立省级应急管理专家管理系统,通过系统对入库专家实现数字化管理。
(二)专家管理系统用于登记、查询、统计和更新专家信息,记录主要活动和业绩,实现专家动态管理、信息共享、资源共用。
(三)专家管理系统实行分级授权管理,获授权人员可登录系统按相应权限进行信息录入、信息查询、专家抽取、评价反馈、业务咨询。
第十四条 有关处室(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所需专家类型、专业、人数、工作时间、单位所在地要求等,在专家管理系统中创建委派任务,按实际需求数量随机抽取符合专业和技术要求的专家并填写《浙江省省级应急管理专家委派单》(附件3)。
第十五条 专家不得以省级应急管理专家的身份或名义从事商业活动,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其他与专家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印制带有“省级应急管理专家”字样的个人名片,所在单位不得将“省级应急管理专家”作为对外经营性宣传的内容。
第十六条专家服务评价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处室(单位)对入库专家实行动态评价管理,结合日常反馈、服务效果、第三方评价结果、不良行为记录、信访投诉等情况对专家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省应急管理厅为专家能力提升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适时组织开展线上线下学习培训、交流研讨、专题调研、专题研究、听取意见建议等交流活动。
第十八条专家经费列入省应急管理厅财政专项预算,专家服务工作按标准发放报酬。
第五章 专家监督管理
专家开展技术服务过程中,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委派任务存在下列回避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明、主动回避:
(一)本人是专家服务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专家服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专家服务的事项与专家所在单位或关联单位项目等可能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可能产生不公正结论的;
(四)服务事项不属于专家服务领域的;
(五)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
服务对象提出回避请求、经专家使用处室(单位)审查同意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省应急管理厅建立专家信息档案和正负面清单制度,激发专家支撑服务保障动力,对专家服务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一)正面清单
1.主动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有关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并被采纳的;
2.主动对省级应急管理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合理的建设性意见或建议,并被采纳的;
3.被国家、省级有关部门抽调至外地参与事故调查、专项监督检查等相关技术支撑服务,获得委托单位肯定的;
4.主动向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经查证属实的;
5.多次被省应急管理厅或市(县)应急管理局委派参加相关服务支撑工作,获得一致好评的;
6.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二)负面清单
1.不履行专家工作职责、义务,一年内1次及以上无故不接受委派任务,执行任务过程中未按照回避原则主动回避的;
2.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3.违反职业道德、技术行业标准规范或法律规定,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执行委派任务时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应查未查出相关重大隐患的;
4.违反廉洁纪律,有吃拿卡要等不正当行为或者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与检查有关的信息或被检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的;
5.在执行任务期间,对发现的有关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不及时按程序如实告知委派单位、监管部门或企业,通过本人或授意他人举报相关问题,违规获利的;
6.发现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专家履职全程接受社会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专门渠道,受理相关问题线索举报,并会同委派处室(单位)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二条 省应急管理厅通过专家管理系统,对专家委派、服务评价等工作进行全流程管理。专家在届内表现优异或符合正面清单条目内容的,优先推荐其参加下一届专家选聘。专家在届内存在违反负面清单条目内容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认定后,可给予解聘处罚,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且5年内不得参与全省应急管理系统任何类别专家选聘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工作实际,制定本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7日印发的《浙江省省级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浙应急指挥〔2020〕17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省级应急管理专家推荐表
2.专家承诺书
3.浙江省省级应急管理专家委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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