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2年7月6日被《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废止,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中央煤炭企业:
近年来,我国煤矿生产规模、集约化程度不断提高。但受地质条件和生产力水平制约,部分矿井生产布局不合理、系统复杂,采掘头面多、环节多、用人多,产能无序扩张,超强度生产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矿井科学生产和矿区均衡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炭生产管理,优化生产布局,提高系统可靠性,严格控制超强度生产,保障安全生产,促进供需总量平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从2014年起,利用3年左右时间,经过改造调整,现有生产、建设矿井达到本意见规定,实现开拓布局合理,系统简单优化,装备工艺先进,生产均衡有序,超强度生产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
(二)基本原则。坚持煤炭资源整合、兼并重组与产业升级改造相结合,把合理生产布局要求落实到结构调整中;坚持把生产布局管理作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基础工作,提高煤炭生产科学化水平;坚持把合理生产布局、提高系统可靠性,贯穿于煤矿设计、建设、技改、生产的全过程,纳入依法监管范畴。
二、优化开拓部署,简化生产布局,合理确定生产强度
(三)井口位置及工业场地选择应坚持少占土地、少压资源、保护生态、和谐环境的原则;开拓方式应根据地面自然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装备水平和生产能力等因素,按平硐、斜井、立井的顺序进行论证选择。改扩建、技术改造及资源整合矿井应优先利用原有井筒及生产系统。
(四)新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米,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米,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米。开采深度超过规定应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安全开采及灾害防治技术专项论证并按程序批准。
(五)大、中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不超过两个(含两个),小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不超过一个。超过规定的应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组织技术审查。矿井上下水平交替时间,大中型矿井不宜超过3年,小型矿井不宜超过2年。
(六)矿井应按批准的设计布置生产水平和生产采区,未形成生产系统或安全设施不完备的水平和采区,均不得提前组织开采。
(七)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和强冲击地压的矿井,主要运输大巷、总回风巷以及采区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无突出危险、无冲击地压的煤层中。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其中一条水平大巷应高于其他大巷一个巷道高度以上或设置专用泄水巷道。有突水危险的回采工作面应有专门的疏水巷。
(八)推广“一井一面”、“一井两面”生产模式。原则上一个采(盘)区只布置一个采煤工作面生产。中小型矿井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不得超过2个。大型矿井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不得超过3个。
(九)采(盘)区采掘工作面的比例应根据采区设计、采煤工作面推进度及掘进工作面单进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采煤工作面与回采巷道掘进工作面个数的比例原则上为1:2,因通风、运输、排水及瓦斯治理、冲击地压防治等需要,可提高至1:3。
三、运用先进技术,提高生产系统可靠性,为按合理强度组织生产创造条件
(十)凡具备条件的矿井均应实现机械化开采,采煤工作面优先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工艺,选用技术先进、配套合理、可靠性高的综采装备,逐步提高工作面自动化程度。严格限制炮采工艺,淘汰非正规开采工艺。新建、改扩建煤矿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得核准。
(十一)推行掘进工作面机械化施工,优先采用综合机械化掘进工艺。溜煤眼、煤仓等特殊巷道优先采用反井钻机施工。小型矿井应实现掘进装载机械化。
(十二)巷道应优先采用锚喷、锚杆支护。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用锚杆、锚网、钢带、锚索等联合支护形式。淘汰木支护和混凝土棚支护。加强巷道支护技术管理,优化支护设计,做好围岩变形及锚固力监测。
(十三)选用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提升方式,保护装置齐全、可靠。井下运煤系统推广带式输送机连续运输,有条件的矿井优先采用无轨胶轮车辅助运输。不具备无轨胶轮车运输条件的采煤工作面顺槽,辅助运输应优先选用无极绳牵引车或单轨吊运输。斜巷运人优先选用架空乘人装置,加速淘汰调度绞车运输。
(十四)矿井供电系统优先选用较高的电压等级。大、中型矿井用电负荷较大的,地面主变电站一次供电电压宜选用110千伏,下井供电的高压宜选用10千伏,综采工作面设备宜选用3300伏。
(十五)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独立、完整、可靠。通风半径较大(一般大于4千米),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容易自燃及热害严重的矿井,应优先选用分区式或对角式通风方式。通风阻力大的矿井,应采取降阻措施。主要通风机优先选用轴流式或对旋式,逐步淘汰离心式。掘进工作面优先选用变频调速装置驱动的对旋轴流式局部通风机。
(十六)新建矿井一般设计一个水平开采,多水平开采时应优先选用一级排水方式。主排水泵房水泵应做到自动化运行,力争实现远程监控。有突水危险的矿井,应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设置抢险排水系统;查明水害条件,制定探放水措施;有条件时应建立矿井水害监控预警系统。
(十七)矿井应建立独立的安全监控、生产监控和通讯系统,具有人员定位、语音扩播等功能,形成生产调度、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压风、矿压、瓦斯、环境等系统监控网络。监控设备和传输线路应采取防雷击等安全防护措施,达到工业抗干扰四级的要求。
(十八)矿井应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安全可靠、抗灾能力强的瓦斯、煤尘、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热害等防治系统,以及安全应急避险系统。
四、加强基础管理,科学组织生产,减少井下用工人数
(十九)加强地质工作,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相结合的综合勘探方法,查明煤层赋存条件及自然灾害因素,为优化生产布局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十)矿井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核定)能力,编制年度生产计划,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均衡生产。月度生产计划可结合采场条件、市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调整后的最大月产量不超过年度月均计划的1.1倍。
(二十一)树立“无人则安”理念,按照批准的设计和作业规程确定的岗位定员组织生产。开展安全高效矿井建设,提高原煤工效,减少井下用工人数。
五、落实责任,加强监管,从严查处超强度生产行为
(二十二)矿长是控制煤矿超强度生产的第一责任者。煤矿应将生产布局管理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范畴,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计划,实施年度考核,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追究矿长的责任。煤矿上级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要对生产布局管理工作给予支持,不得向煤矿下达超强度的产量计划。
(二十三)支持开采条件好、机械化程度高、生产布局合理、安全有保障的矿井,通过技术改造提高生产能力。凡进行生产布局调整、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的矿井,均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能力核定,有关部门应及时审查认可并监督执行。
(二十四)各省级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和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本省(区、市)境内矿井生产布局情况调查摸底,提出加强管理的实施方案,督促企业按期落实目标和措施。现有条件下达不到本意见要求的,应制定调整计划,限期2016年底前调整到位。调整计划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二十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对各地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工作开展督查,对执行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