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环境保护局,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废物运送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废物转移手续,依据环境保护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的规定,市局决定重新调整我市医疗废物转移手续。自2014年4月起,我市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转移按照调整后的《医疗废物转移手续》及各附表(见附件1)执行。
各区县环境保护局要认真组织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废物运送单位落实医疗废物转移手续的各项工作,将此项工作列入日常医疗废物转移监督管理工作中,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今后市环境保护局不再每年专门下发集中办理医疗废物转移手续的通知。
为将调整之前的医疗废物转移手续办理完结,市局将于2014年4月对调整手续之前尚未办理的全市医疗废物转移手续进行一次性集中办理。各区县环境保护局按照《集中办理医疗废物转移手续要求》(见附件2)的内容,组织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落实集中办理医疗废物转移手续的相关事宜。
附件:1.医疗废物转移手续
2.集中办理医疗废物转移手续要求
(联系人:市环保局固体处 孙钰
联系电话:87671530;
市固体废物及有毒化学品管理中心 刘峰
联系电话:87671709)
附件1
一、医疗废物转移审批
转移医疗废物实行报告和审批制度。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转移处置医疗废物,应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下一年度医疗废物转移计划。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医疗废物转移计划进行审批。
(一)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转移处置医疗废物,应与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协议》。
(二)《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协议》签订30日内,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填写《医疗废物转移计划表》(见附表1)一式三份,附《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协议》复印件二份,报送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局审核。
(三)区县环境保护局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报送的《医疗废物转移计划表》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合格后,由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将《医疗废物转移计划表》一式三份,附《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协议》复印件一份(区县环境保护局留存一份),报送市固体废物及有毒化学品管理中心审批。
(四)市固体废物及有毒化学品管理中心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报送的《医疗废物转移计划表》进行审批。批准后的《医疗废物转移计划表》分别由市固体废物及有毒化学品管理中心、区县环境保护局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各留存一份。市固体废物及有毒化学品管理中心留存《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协议》复印件一份。
(五)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及医疗废物运送方式变化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重新报送《医疗废物转移计划表》,环境保护部门重新进行审批。
二、医疗废物交接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交予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采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医疗废物转移计划批准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日常医疗废物交接采用简化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见附表2)一式二联,每月一份,由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和医疗废物处置(或运送)单位医疗废物运送人员交接时共同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由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分别保存,保存时间为5年。
三、医疗废物运送
运送医疗废物采用《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见附表3)管理,每车每次一卡,一式二联,由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医疗废物时填写并签字。医疗废物运送至处置单位时,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接收医疗废物人员确认登记卡上填写的医疗废物数量真实、准确后签收。《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由医疗废物处置和医疗废物运送单位分别保存,保存时间为5年。
四、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报告
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实行报告制度。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分别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医疗废物产生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医疗废物产生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实行年报,采用报表报告。
(一)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于每年1月份填报上一年度《医疗废物产生年报表》(见附表4),报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局。
(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于每年1月份填报上一年度《医疗废物处置年报表》(见附表5),分别报送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局和市固体废物及有毒化学品管理中心。
五、《医疗废物转移计划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医疗废物产生年报表》和《医疗废物处置年报表》样式见附表1、2、3、4、5。其电子版在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网站(网址:http://www.tjhb.gov.cn/)和天津市固体废物及有毒化学品管理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tjggzx.org.cn/)下载。
附表: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