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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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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深府〔2014〕33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4-04-21生效日期:2014-04-2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1日
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政策

  为积极培育和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努力创造“深圳质量”,根据《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4—2020年)》,特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目标和发展重点

  (一)突破关键技术,强化自主创新,拓展应用空间,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产业融合,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努力将深圳建设成为我国重要的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和创新中心。

  (二)重点发展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领域的科技研发、装备制造、推广应用以及产业服务等。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三)节能环保产业作为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由深圳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深圳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四)深圳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联席会议负责制定规划政策实施工作方案、编制专项资金项目扶持计划、落实项目优惠政策等工作。

  三、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力度

  (五)自2014年起,连续7年,市财政每年集中5亿元,设立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市民营与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会展资金和知识产权、标准战略发展等专项资金向节能环保产业倾斜,共同促进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

  四、大力促进自主创新

  (六)促进创新能力提升。在深圳设立符合规定条件的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并在深圳实施的,专项资金予以最高1500万元配套资助。

  加强节能环保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对开放式、专业化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

  (七)鼓励开展技术创新。对节能环保技术自主创新产品研发,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973和863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及项目,在深圳建设实施的,专项资金予以最高800万元配套支持。

  (八)大力推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对掌握核心技术、市场前景良好的节能环保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鼓励企业积极承担国家级节能环保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予以最高1500万元配套资助。

  (九)对市政府确定的节能环保重大产业项目和重大应用工程,专项资金可适当加大支持力度。

  (十)加强知识产权工作。鼓励节能环保产业申请专利,开展专利分析与预警,建立节能环保领域的专利池或专利联盟,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并重点支持企事业单位申报节能环保领域的国内外发明专利。

  (十一)实施标准化战略。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加大对节能环保产业标准化活动的扶持力度,建立研发与标准化同步机制,重点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等。

  五、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企业

  (十二)实施名牌带动战略。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品牌培育项目资助计划,对自主品牌企业的品牌宣传、推广,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十三)对节能环保企业申请权威国际认证,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十四)在节能环保领域各产业链关键环节,积极培育和引进一批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节能环保企业。

  支持节能环保领域跨国企业、中央企业、大型企业集团在我市设立企业总部,市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支持节能环保领域中小企业发展,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项目,市民营与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予以资助。

  (十五)节能环保产业用房优先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规划。经认定的节能环保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予以500平方米以内免房租、500—1000平方米部分房租减半资助,资助期最长可为3年。

  六、积极培育和引进节能环保产业重大项目

  (十六)投资额超过2亿元的节能环保产业项目,优先列入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计划,享受“绿色通道”待遇。对属于产业发展重点领域且为产业链缺失环节的重点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

  (十七)节能环保产业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七、加快建设节能环保产业基地

  (十八)加快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和产业集聚区建设,鼓励各区、新区和企业通过城市更新建设节能环保特色产业园。

  (十九)依据产业发展需要,在各节能环保产业基地或集聚区建设专业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产业化平台,建设研发、检验检测、专利、标准和科技文献信息等公共技术支撑平台。

  八、培养高素质人才队伍

  (二十)鼓励节能环保产业人才申报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学术研修津贴等优惠政策。

  (二十一)经认定的节能环保产业创新人才,根据其贡献程度,予以一定的资助。

  (二十二)支持节能环保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或创新基地,对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工作站或流动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二十三)鼓励节能环保产业创新人才、创新团队来深圳创业,参加我市举办的全国性创业大赛。对竞赛优胜者在深圳实施竞赛优胜节能环保产业项目或者创办节能环保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并优先提供创新型产业用房。

  九、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二十四)鼓励企业、团体、个人依法发起组建节能环保产业投资基金和机构。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大对节能环保产业的支持力度,可安排一定引导资金,用于吸引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和起步期的节能环保企业。

  (二十五)支持商业银行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或以知识产权质押作为主要担保方式的组合贷款、信用贷款以及其他非抵押类创新模式贷款。

  (二十六)支持担保机构加大对节能环保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担保力度,将节能环保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纳入到本市再担保体系给予重点支持,给予再担保风险分担比例最高和再担保费率最低的政策倾斜。

  (二十七)支持节能环保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通过上市、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方式融资,开展节能环保企业联合发行企业债券试点。

  十、创造良好产业发展环境

  (二十八)扶持培育应用市场。支持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积极开展节能环保新产品的示范应用,鼓励深圳节能环保企业积极开展新产品市场推广。

  (二十九)充分发挥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的平台、窗口作用,加大对深圳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环境的宣传推广力度,提升深圳节能环保产业国际知名度,促进节能环保企业、项目和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向深圳聚集。

  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深圳企业参加节能环保领域国际知名展会和会议,支持在深圳举办高水平、国际性的节能环保会议。

  (三十)支持对外合作。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在节能环保研发、产业发展、人才培养等领域开展对外合作。

  (三十一)推动产业联盟发展。支持节能环保产业联盟提供重大公共技术研发、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与标准化服务等。支持成立节能环保产业投资基金,优化科技创新投入环境。

  鼓励和支持节能环保产业的相关行业协会学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行业统计分析、产业发展研究、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库、人才培养与交流等产业服务工作。

  (三十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发展改革委、人居环境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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